一、重构制造业空间布局
(一)打造高能级产业大平台。当年新增列入省级“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培育名单的,奖励平台10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的所在开发区(园区),奖励40万元。
(二)推进开发区(园区)工业全域治理行动。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对当年新增省级认定小微园区,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奖励园区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加快推进数字化示范园区建设,对当年列入市级建设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同一园区省、市同年认定的,就高奖励。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奖励20万元。
(三)构筑高水平基础设施网络。提升大数据产业支撑,支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对获得省、市公共数据开放大赛奖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以及3万元、2万元、1万元,同一项目省、市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在获奖项目基础上进行产业孵化,取得积极成效且孵化项目营收超100万元的,再奖励5万元。推进行业联盟能力建设,对经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大数据行业联盟,奖励5万元。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对主导制定大数据领域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已发布实施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推进政企合作,对企业主导的大数据领域社会类政企合作(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国家级、省级试点或荣誉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建强先进制造业集群(产业链)
(四)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梯队
1.巩固提升优势产业集群。加快印染化工产业跨区域集聚提升,对跨区域集聚提升的印染、化工企业项目,按照《绍兴市区印染化工电镀产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印染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等政策执行。建立市区化工产业集聚提升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化工集聚提升项目建设;对投资超过100亿元的重特大跨区域集聚提升项目,可专项组建项目投资基金予以支持,适用承接地招商政策。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名单的,奖励50万元。
2.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大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具体条款参见集成电路产业专项政策。做强做大数字经济核心企业,对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软件企业壮大,对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或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条款详见生物医药产业专项政策。
3.加快布局未来产业集群。积极鼓励氢能等新能源产业发展,对氢能产业项目,当年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市“4151”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专项政策基础上,再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额外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4.传承振兴历史经典产业集群。对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珍珠)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5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3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进行分级分类奖补,最高不超过1万元。
5.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
(五)提升集群制造产业链发展水平。加快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通发展,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牵头企业,奖励50万元。对当年列入市级“链主”企业名单的,奖励20万元。对牵头举办省级“十链百场万企”活动的企业(协会),并组织100家企业(含)以上参加的,每场活动补助25万元;对举办市级“十链百场万企”活动的企业(协会),并组织50家企业(含)以上参加的,每场活动补助15万元。
(六)扩大制造业有效投资
1.鼓励加大工业投资。对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其中,对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和市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重点项目计划的,增加2个百分点,对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中列入省级“415X”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和新星产业集群区域所属行业项目的,增加4个百分点。列入省重大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市县长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的制造业项目和数字化、低碳化改造项目,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设备投资额可将工控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费用纳入计算。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投资项目列入计划起2年内有效)
2.鼓励产业项目提前开工投产。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独立供地重大产业项目,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期限提前90天、180天(含)以上开工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期限提前90天、180天(含)以上建成投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对提前投产的项目主体,保障后续项目要素。
三、培育一流企业队伍
(七)全力扶持产业领航强企。加快一流企业培育,对制造业领域当年新增列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的独立核算单体制造业企业(或以集团汇总统计且在当地的制造业营收占比不低于50%),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的培育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亿元,再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雄鹰行动”培育计划(“一流企业”“链主”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实行“长高长壮”专项激励,具体条款参见《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专项激励政策》。
(八)实施先进制造业“凤凰行动”计划。对制造业企业上市挂牌、项目招引、引领发展、收购兼并、再融资、募投项目予以奖励,具体条款参见《绍兴市上市公司引领高质量发展政策》。
(九)推进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奖励50万元。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且在当年11月前完成首次月度上规的,奖励15万元。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对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全力培育一流企业家。贯彻《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有效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提高优秀企业家待遇,积极推荐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模先进等社会职务和荣誉职务。每年新增一定经费,专项用于企业家培训、学习考察等。
四、深化创新链产业链融合
(十一)提升制造业创新平台能级。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十二)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1.大力支持“三首”创新。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装备)、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或首版次软件的,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家级、省级、市级首台(套)关键零部件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2.支持“三首”地方应用。对企业购置使用首台(套)整机装备或成套装备(含前三套装备或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500万元,实现首台(套)装备工程化质量提升的,给予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地方应用奖励可以与省级应用奖励同时享受。
3.实行市级首台(套)装备保险阶梯补偿机制。对投保首台(套)装备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市级首台(套)装备首年度实际保费的65%给予保险补偿,从次年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不超过3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同一产品被评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执行上级保险补偿政策,不重复享受地方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同一首台(套)装备不得同时享受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
4.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通过评价(验收)的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十三)增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更大力度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十四)打造制造业人才蓄水池。实施“名士之乡”英才计划,大力引进培养顶尖人才、海外人才、青年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等,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融合”发展。具体条款参见《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若干政策》。
五、加快制造方式转型
(十五)加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加快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为核心的数字经济系统建设。
1.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对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级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AA级(单元级)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及以上“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试点示范项目,按不低于实际投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数字工厂认定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列入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奖励30万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当年新增列入省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按实际投入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省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首次超过100家的,奖励平台50万元,超过200家的,奖励平台10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省级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的,奖励10万元。
3.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转型试点行业名单的区、县(市),按省级激励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配套;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的,按其在信息化软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鼓励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的,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的,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自被列为省级未来工厂试点企业至获评未来工厂2年内,对未来工厂项目建设的设备投资(包括软件系统投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十六)促进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绿色制造创建,对当年新增列入市级“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示范项目并验收通过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培育亩均效益“领跑者”,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并列入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七)推动先进制造与现代服务深度融合。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如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等)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深化制造业服务体系支撑,市级财政每年列支150万元,以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市级涉企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码平台)建设,各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扶持属地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码平台)建设。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对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工业行业协会,奖励10万元。
六、推进优质优品提升
(十八)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鼓励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方法,设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对当年新增认定为五星级质量管理企业的,奖励10万元。
(十九)打响先进制造业品牌。对当年新增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对当年新增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企业,奖励2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对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对“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奖励2万元。
(二十)强化先进标准创新引领。对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对当年获评“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
(二十一)全方位拓展市场网络。实施“绍兴优品甄选”计划,通过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商协会抱团参展、培育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等方式,拓展市场份额,提升品牌影响力。具体条款参见《绍兴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政策》。
七、畅通国内国际循环
(二十二)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鼓励“研发总部在沪杭甬、研制基地在绍兴”合作模式,推进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交通(汽车、航空航天等)等重点产业集群产业链区域协同发展,共建环杭州湾产业带。
(二十三)增强国内合作循环。支持企业积极参与跨区域产业链协作;支持海峡两岸(绍兴)数字经济产业合作;支持我市工业大县与山区26县共建产业合作园,支持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建设产业转移对接合作平台;支持谋划建立杭州湾码头,加快融入上海洋山港和宁波舟山港全球航运体系。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和智慧物流。
(二十四)强化全球精准合作。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开展境外认证,加强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建设跨境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加工贸易发展;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和海外仓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支持企业全球化布局,培育民营跨国公司。具体条款参见《绍兴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政策》。
八、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区、县(市)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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