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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2023)

发布日期:2023-04-25 09:31浏览次数:

绍兴市上虞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绍兴市先进制造业强市“4151”计划及“青春之城”建设要求,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区,全面实施“1215”专项行动,全力践行“上市、上规、上云、上牌”行动,构建“2+5+X”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围绕加快数智赋能、构建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化空间平台、培育一流梯队、扩大有效投资、推进产创融合、发展绿色经济等方面,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数智赋能,提升制造业数字变革力

(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对当年首次列入数字经济、电子信息、软件、工业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等国家级、省级示范试点企业或项目的,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鼓励软件企业壮大,对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年销售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当年认定为工信部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工信部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同一企业在不同年度可申请高于已获得过奖励档次的奖励。

(二)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对当年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AAA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AA级(单元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工业APP应用发展,对列入区工业互联网和工业APP研发项目,按照设备、材料、测试检测、网络平台接入、数据采购、研发人员工资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实施数字赋能项目(包括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等信息化项目),对网络软硬件系统、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项目实施、云服务等)等当年投入超过30万元的项目,按审计投资额给予20%的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的,按审计投资额给予30%的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全面实施企业“上云”行动。对首次列入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列入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推进企业“深度上云”,企业使用云软件、云应用等云服务且当年投入超过3万元的,按审计投资额给予50%的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认证的单位奖励30万,通过3级认证的单位奖励40万,通过4级及以上认证的单位奖励50万。

(四)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当年实际投入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超过100家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平台5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当年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当年入选省级数字工厂试点培育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级数字工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当年度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就高不重复享受。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咨询诊断报告,按诊断费用 10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1 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省级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列入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市级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被评为市级优秀智能制造服务机构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构建先进制造业集群、提升制造业发展凝聚力

(六)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体系。支持链主、群主企业培大育强。制造业企业(如按集团口径申报,下属子公司应为集团(总)公司绝对控股或最大比例控股)年销售近五年内首次达到10 亿元、20 亿元、30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200 亿元、500 亿元的,分别奖励 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加强产业协同,构建紧密型集群协作生态,对整机集成制造企业当年度向无关联的辖区企业采购配套关键零部件或设备超过500万元的(不含税,以发票时间、金额为准),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 100 万元。

(七)加快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全面实施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和印染产业提档升级,鼓励优势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具体按照《关于支持印染产业提档升级的补充意见》《关于企业重组政策的若干意见》(虞政办发〔2020〕28号)等政策执行。对当年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八)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伞件)企业当年销售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销售1亿元到3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在5000万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伞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审计投资额的 20%给予奖励,封顶100万。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的,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市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 6000元、4000元、2000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按市级标准的1.5倍、2倍奖励。

(九)支持行业协会推动集群发展。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组织实施的各类活动项目(包括外出招商、人才引进培育、组织节会、各类培训等),根据实际支出给予 50%的经费补助,单个协会的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 100 万元。由企业自主邀请的国家级行业协会来虞开展协会活动的,根据实际支出给予承办企业50%的补助,补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业行业协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制造业平台承载力

(十)推进开发区(园区)工业全域治理。对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奖励园区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家。其中,被认定为链主型企业配套产业园的,再奖励产业园投资建设主体10万元/家。对整合低效闲置资源,建设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1.5且产权统一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在通过省级认定后,补助投资建设主体工作经费50万元/个。

(十一)支持小微企业园项目建设。对新建类、改建类小微企业园在通过省级认定后,按照审核认定的新增建筑面积,奖励投资建设主体150元/平方米,新建类最高限额200万元,改建类最高限额100万元。园区容积率超过1.5,每提高0.1个点,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链主型企业配套产业园的,新建类和改造提升类奖励限额分别提高至500万元、300万元。小微企业园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规范化等建设年度实际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对投资建设主体按实际投入额的25%予以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园区占地面积大于100亩的,最高限额提高到400万元。

(十二)加强入园企业培育。对入驻小微企业园的生产制造企业按5元/月·平方米标准进行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一年,最高限额10万元/家,单家企业最多只可享受一次,产权分割的园区不享受本条款。对链主型企业配套产业园内由链主型企业招引的产业链上下游入园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补助,补助标准每月不超过15元/平方米,单家企业第一年奖励限额20万元,第二年限额15万元,第三年限额10万元。企业入园后,首次实现“小升规”的,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家,最高限额50万元/年。每新认定一家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各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链主型企业配套产业园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区域效益全额返还属地政府。对运营管理机构为入驻企业有效提供政务代办、政策法律咨询、创业辅导、项目路演、人才招聘、展览展示等公共服务的,按第三方审计查证报告,补助当年实际支出额的30%,最高限额20万元。

(十三)鼓励园区创先争优。对新评为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分别奖励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100万元,同一小微企业园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评定为三星级至五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家、50万元/家、80万元/家,对后续年度星级评定提级的,按提升后的标准进行补差奖励。对当年评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分别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80万元。

四、培育一流梯队、提升制造业主体竞争力

(十四)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开展“雄鹰行动”培育计划,围绕我区主导产业,遴选一批在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产业体系构建中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龙头骨干企业,对认定为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采取个性化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十五)打造“专精特新”企业。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对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认定为区级隐形冠军企业的,每年给予50%的信贷贴息,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对区级隐形冠军企业依托国内外专业企业咨询(培训)管理机构等开展管理水平提升工作,按照合同,对实际支付金额给予3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六)推动企业“上规”升级。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有效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扶持个转企和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成立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已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再次转为有限公司的每家奖励3000元;对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小微企业“小升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且在当年11月份前完成首次月度上规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近五年内因经营不善等因素退出网上直报后重新进入的各类企业不予奖励。规下当年度新增样本村企业(以纳入规下统计库为准)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每家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上述营业收入以当年度1-11月税务提供数据为准。

五、扩大有效投资、提升制造业发展源动力

(十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对当年列入各类项目库、各级重点项目计划的,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 2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审计投资额的 6%给予奖励,其中对当年度和上一年度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按照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单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

(十八)鼓励项目提前开工投产。对于拿地后加快推进的工业项目,企业投产(含部分投产)后升规的,升规时间早于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投产时间半年以上的,在小升规奖励的基础上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达产验收的项目(指标同其他项目地块合并计算的除外),其中履约监管协议约定项目投产后3年内达产验收的,提前一年完成目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履约监管协议约定项目投产后4年内达产验收的,提前一年、两年完成目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提前投产、达产的项目主体,重点保障后续项目要素。

六、推进产创融合、提升制造业自主创新力

(十九)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红点奖、IF 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 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

(二十)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对当年由市级认定为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首台(套)关键零部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由省级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产品,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给予同等金额的区级奖励。对企业获得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的,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给予同等金额的区级奖励。同一首台(套)装备不得同时享受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实行市级首台(套)装备保险阶梯补偿机制,对投保市级首台(套)装备按照首年度实际保费的65%给予保险补偿,从次年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实际投保费率超过2%的按照2%保费率计算实际保费)。同一产品被评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执行上级保险补偿政策,不重复享受地方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企业参展浙江义乌国际智能装备博览会,对参展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再予以30%额外补助支持其参展活动。

(二十一)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上级下达资金给予1:1配套政策奖励。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二十二)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化学药品2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2类、3类注册批件并量产的,给予奖励200万元;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奖励100万元;相关品种量产后,再给予奖励100万元。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杭州湾经开区内新落户的企业或项目,在享受面上政策后,再按照《关于现代医药产业招商引资专项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虞经开区〔2022〕3号)及落户协议具体执行,就高不重复奖励。

(二十三)鼓励军民融合创新。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发展绿色经济、提升制造业生态持续力

(二十四)支持绿色循环发展。对列入市“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8%予以分阶段奖励支持,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自愿性),一次性奖励5万元,强制性清洁生产范畴内企业不予奖励。对企业开展电机系统能效提升改造,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实施,项目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审计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五)引导亩均效益领跑。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二十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并列入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七)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按设备实际投资25%进行补助;对公交企业自建且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30%补助,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20%补助;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及社区专用充电设施且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15%的资金补助。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无线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千瓦。

八、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3年2月24日起施行,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二)属于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他不予享受财政政策情况的,当年度不予享受政策。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本政策由区府办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杭州湾经开区管委会、杭州湾综管办等部门单位根据政策条款对应承担;其他区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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