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襄阳市《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襄发〔2020〕1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的若干措施》(襄办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设立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财政设立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相应的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成长、科技创新和技改提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经局)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经局、市统计局)
2.对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服务企业成长工作的统计、科经、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新纳入统计的企业家数,各按5000元/家的标准给予上述单位工作经费补助。(市科经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3.对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每项奖励3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复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申请并经襄阳市高企认定执行委员会推荐上报但未通过认定的,给予5万元申报经费支持。对连续2年经科技部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经费补助。由市招商部门认定引进的宜城市外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2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经局、市商务局)
4.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自办或合办研发机构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奖励。对省选派到我市“科技副总”的企业,服务期内给予企业5万元工作保障经费。对工业企业内部实验室新获得CNAS认可证书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服务工业领域获批新建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的,先期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验收后,再给予300万元补助。对获批新建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的,先期给予40万元补助,通过验收后,再给予60万元补助。参与国际、国家及省级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经局、市市场监管局)
5.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襄阳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或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襄阳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1家给予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2.5万元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襄阳市级年度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经局)
6.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要求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有关标准予以支持。其中,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支持,每个企业当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5%予以支持,每个企业当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经局、市税务局)
7.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5万元。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对于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完成年度目标考核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总额的0.0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按照获奖金额给予等额奖励,奖金直接奖给获奖者团队或个人。(责任单位:市科经局)
8.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经局)
9.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襄阳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按襄阳市政策进行配套奖励。对通过湖北省科技厅绩效考评并获得补助支持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创新平台(基地),按照补助金额给予等额奖励,分别每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25万元。经襄阳市科技局绩效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经局、市市场监管局)
10.加强科经专员队伍建设,加强科技统计、技术转移、专利等领域专业人员培训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科技服务队伍。每年从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50万元用于组织企业家外出学习考察、集中研讨、培训等活动;列支30万元对优秀科经专员实施奖励。科经专员由市科经局按照规模以上企业数量给予指标分配,由申报人填写《宜城市科经专员申报表》,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择优推荐,市科经局、市统计局按照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确定优秀科经专员给予 3000-5000 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经局、市统计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四、鼓励企业争创行业领跑者
11.对首次国家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经局)
12.对首次省认定的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经局)
13.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襄阳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经局)
14.对工业企业新认定的马德里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每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企业新注册认定的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经局、市市场监管局)
15.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提名奖、长江质量奖、长江质量提名奖企业,按主办单位颁发资金额度的25%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襄阳质量奖、襄阳质量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设立楚都(宜城)质量奖,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按照8万元、5万元、3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经局、市场监管局)
16.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互联网+工业”、及其它省级试点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获得襄阳市级智能制造智能工厂、数字化生产车间、数字化生产线、机器换人试点示范企业及其它襄阳市级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经局)
五、鼓励企业减量化增长
17.鼓励项目建设减量化增长。新建项目按智能工厂标准建设,对3年内建成投产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不含购地费用,下同)的工业项目,按项目软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和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引导现有企业加快智能化改造步伐,对达到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生产车间、智能工厂标准的,按项目软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和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纳入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试点示范的,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经局)
18.鼓励企业节水、节能、环境排放减量化增长,引导现有企业不断创新,淘汰落后。获得省及襄阳市节水型企业、水效领跑者、能效领跑者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通过节水、节能及环保改造实现水耗、能耗及环保指标减少的,按照节约能耗、环保排放指标市场价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经局、市发改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六、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
19.对使用2020年度新纳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且最近一年度审核认可的产品,按装备购置单价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服务平台、软件开发、技术中心建设类项目,支持标准参照省经信厅申报要求执行,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襄阳市襄办发〔2020〕7号文件中已审核公示的设备投资补助类项目,按照市县财政分灶原则,应由本级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从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科经局)
20.对规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当年新增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且应税收入同比增长的,按其新增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增智能化、自动化升级改造设备或生产线项目按照新增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经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本措施未纳入但符合襄办发〔2020〕7号及襄发〔2020〕1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按照襄阳市文件执行,本措施与本市已有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与本市其他同一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同一奖励或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本措施由市科经局负责解释,并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制定实施细则。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起符合上述奖励条件但未享受的,可参照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宜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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