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推动生态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特制订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锚定“工业强县”发展战略,坚持创新驱动、生态优先、人才集聚原则,集中力量、集聚资源、集成政策,聚焦聚力“智能制造新城”建设,加快打造松阳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全力推动生态工业跨越式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措施
(一)着力打造发展新动能
全力聚焦“双招双引”做大产业扩大税源行动,结合县域实际,紧盯大型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制造业500强等企业,通过财政支持、用地保障、招商奖励及高管激励等举措,努力在重大企业招引、精品项目落地、项目质量提升等方面实现新突破。
(二)着力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积极构建梯度培育体系,鼓励优质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成为“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促进各类企业在平等竞争中创新发展并脱颖而出。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促进生产要素整合、资源配置优化,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着力支持企业上市
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以更大力度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完善金融服务业发展环境,积极吸引公众公司入驻发展,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四)着力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深入实施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行动,鼓励工业企业采取零土地技改、机器换人、空间换地、管理创新、循环利用等方法,大力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全力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扩容升级,持续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空间,打造新动能培育的孵化器。
(五)着力培育数字经济
加快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步伐,全面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积极培育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及未来工厂,着力提升企业上云上平台能力。全力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以更大力度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大力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大脑应用,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大脑(行业大脑)试点建设。
(六)着力强化人才培养
采取更大力度、更加灵活、更加柔性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和激励力度,全方位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为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七)着力推进品牌建设
开展制造业品牌提升行动,持续开展品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开展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能力,大力推动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
(八)着力推动科技创新
更好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深化校地合作,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全面实施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加快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积极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全力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就地转化,推动我县生态工业持续优化升级。
(九)着力发展开放型经济
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性展览展会、扩大货物贸易规模、加大境外投资合作力度、大力开展服务贸易,全力培育新形势下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新优势。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工具,积极防范和应对对外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十)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全面升级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大力推进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实施分期验收分期办证制度,提升工业用地使用效率,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强对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等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建立健全褒扬奖励制度,进一步凝聚企业家力量,引领和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创造活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对全县生态工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明确党委和政府工作职责,定期召开全县生态工业发展会议,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化改革,进一步健全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生态工业发展中存在的制度性、政策性障碍问题,全力推进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落地、重大体制创新。
(二)强化要素保障
加强人才、财政、土地、金融等政策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经济商务局牵头做好项目落地、企业梯度培育、发展数字经济、企业人才培育、发展开放型经济等工作。财政局牵头做好企业资金兑现、加快拨付流程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企业用地,解决企业用地难问题。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牵头做好企业上市指导工作,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市场监管局牵头做好企业品牌建设、知识产权创造等工作。科技局牵头做好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三)做好政策兑现
各涉工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做好相关政策条款解释、兑现工作,指导企业做好奖励申报工作。符合相关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每年申报通知截止日前向各自所在乡镇(街道)、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申报。乡镇(街道)、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于申报截止日后15日内初审完毕,将初审意见和汇总表上报经济商务局、科技局(负责“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市场监管局(负责“着力推进品牌建设”)、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负责“着力支持企业上市”)、财政局(负责“着力打造发展新动能”部分内容),由经济商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财政局审核后,分块报县政府审批兑现。
附件:关于加快生态工业跨越式发展的奖励细则
附件
一、着力打造发展新动能
(一)加大对新办企业的扶持
1.地方综合贡献奖励。新办企业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投资的,自投产之年起,按当年企业的地方综合贡献第1-3年给予100%奖励,第4-5年在亩均税收达到项目投资协议约定要求的年份给予50%奖励。规模以上企业在新增土地上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新增产能部分(以前三年最高年份为基数计算,如基数低于《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20版)》规定标准的则按文件标准执行,前期有协议的按照约定协议执行)享受新办企业优惠政策。涉及原政策扶持期限未履行结束的,按原政策享受到期满为止。
2.投资奖励。新办企业以及企业在新增土地上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投资,经达产验收后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设备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设备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按设备审计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采购本县域内企业制造的生产设备按审计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3.用地奖励。对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在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给予基建投资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土地出让价超出土地指导价部分。
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5000万元、符合产业规划、亩均投资强度等指标达到省定标准、在约定的投资时间内经审核投资到位的给予1万元/亩的奖励(对经联评联审同意入园赤寿区块的投资在1500-3000万元单体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10000万元、符合产业规划、亩均投资强度等指标达到省定标准、在约定的投资时间内经审核投资到位的给予2万元/亩的奖励;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0-20000万元、符合产业规划、亩均投资强度等指标达到省定标准、在约定的投资时间内经审核投资到位的给予3万元/亩的奖励。按规定建设期限投入生产的企业,投产后的第四年达到《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20版)》主要经济指标,给予2万元/亩的奖励。
(二)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事关松阳长远发展的优质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个性化扶持措施。
对市级重点拟上市培育企业、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分别按土地指导价的1/2、1/2、2/3给予奖励;若企业国内上市成功,再给予一定奖励,项目累计奖励额以取得土地时指导价的11/15为限,补足差额奖励。
(三)鼓励外资项目落地。鼓励外商以并购、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跨境人民币出资、股权出资、股东对外借款等多种方式,在我县设立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对项目当年现汇投入的实际利用外资,经县经济商务局确认后,给予现汇投入的实际利用外资按1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奖励1万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1.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经济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年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三年按地方综合贡献的9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经济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度给予奖励,具体如下:年度纳税总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75%给予奖励;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年度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85%给予奖励。扶持期满后,按总部企业地方综合贡献超过500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0%的奖励。
2.优先安排年销售产值5亿元以上且实缴税金15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建设总部大楼。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动产权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补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在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三年后一次性兑现到位。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认定之日起五年,给予租赁实际租金的80%补助,租金由企业先交,次年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
3.给予企业高管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高管(年薪30万元及以上)个人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50%奖励。
4.设立总部经济招商贡献奖。以新引进总部企业首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2%设立总部经济招引贡献奖,用于奖励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有功人员,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着力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五)加快企业梯度培育。新办工业企业按约定建设期完成建设并投产,投产后3个月内上规,给予30万元奖励;6个月内上规,给予20万元奖励;9个月内上规,给予15万元奖励;9个月后上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且当年企业实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3%(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当年企业实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2%(含)-3%的,按50%奖励。
(六)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首次遴选列入省“雄鹰行动”计划培育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本政策出台前已评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且通过复审的,补足差额奖励。
(七)鼓励提高“亩均效益”。对县内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当年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及以上且不低于《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20版)》规定的(不作区域修正),亩均税收超出行业均值0.5倍(含)以内部分按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25%给予奖励,超出行业均值0.5倍以上部分按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奖励(《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20版)》中规定的亩均税收低于20万元的行业,以20万元作为行业均值进行计算)。以上税收是指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的正常税收(不含稽查查补、应退税收和一次性临时税收),以《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20版)》中的计算方法为准。该条款奖励与“加大对新办企业的扶持”条款不同时享受。集团公司和名下各子公司享受该条款时按以下口径:子公司属工业企业的,所缴税收应并入集团公司计算;属商贸、研发等行业且为集团主产业服务的子公司业务所缴税收也应并入集团公司计算,不是为企业主业服务的子公司业务所产生的税收不得并入。
(八)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1.对经县政府批准的县内企业之间以及县外企业以股权收购、合并等重组形式做大做强的企业,以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主导方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为标准(不含股权转让涉及个人部分),给予100%奖励。在兼并重组后,以被兼并重组企业重组前三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最高数为基数(县内企业兼并重组的以双方企业合计数作为基数),按照重组企业当年新增的企业地方综合贡献,自完成兼并重组并投产之年起,第1-3年给予100%奖励,第4-5年给予50%奖励。
2.鼓励盘活闲置资产。对通过司法拍卖、公开拍卖、经县政府同意的协议转让等合法途径取得的闲置资产,如新上项目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受让企业在产权变更过程中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100%奖励。
三、着力支持企业上市
(九)支持企业股改
1.重点拟上市企业(重点拟上市企业由县股改上市领导小组认定,以下同)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企业改制前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扶持优惠政策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续享受。
2.原行政划拨土地(仅限工业用地)符合规划需依法办理出让的,同意补办出让手续。
3.在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和股权调整中,涉及主业相关的土地、房屋、车船、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知识产权等权属过户时,投资主体没有变化的,符合免税条件并进行备案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或有产权交易转让行为的,按其实际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全额奖励给予企业。
4.重点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和上市过会前,因内部资产重组或转让、审计财务调账、资产评估增值和资产盘盈所增利润以及企业权益转增资本(含未分配利润分配后转增资本)等而增加的公司和个人负担,给予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5.重点拟上市企业可享受一次性股份制改造奖励,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工商登记注册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6.重点拟上市企业从完成股改当年起三年内,按超过上年度专项地方综合贡献全额奖励给予企业。
(十)推动企业挂牌上市
1.非股份制企业经县股改上市领导小组认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含“丽水生态经济板”)挂牌奖励3万元;股份制企业经县股改上市领导小组认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含“丽水生态经济板”)挂牌奖励30万元。
2.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公示后,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将IPO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并取得受理文件后,给予3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因各种原因撤回或退回的,奖励资金的50%在撤回或退回之日起一个月内收回);企业成功上市后的当年,分别给予企业及企业高管一次性各500万元奖励,合计1000万元;对全县前三家企业完成上市的额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3.企业成功上市后三年内,根据企业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最多不超过10人)的经济贡献及社会贡献情况,给予相应的扶持奖励人才政策,即上述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重点拟上市企业完成首次上市辅导备案公示,以发行人报告期(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后一个年度为基数,从辅导备案公示的当年度开始三年内,按当年实际形成的超出基数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全额奖励给予企业。经核实发行人进入辅导备案后发生终止辅导审核或放弃上市等情形,自发生当年起不再享受该项政策。该项政策与第9点第(6)项最后条款可以连续执行,但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
(十一)鼓励公众公司入驻松阳
经县股改上市领导小组认定,对境内优质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县内的给予企业高管及推荐人1000万元奖励;对境外优质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县内的给予企业高管及推荐人500万元奖励;重点拟上市企业通过资本运作成功并购重组县外企业的,自完成并购重组年度的次年起三年内,给予企业主体在我县形成的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50%的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扩大资本市场融资
1.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实际投资在松阳县域内的募集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融资(含股权和债券),按其实际投资在松阳县域内的募集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单个项目收购金额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奖励400万元。一年内单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三)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转让行为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70%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盈利年度起,按其当年利润总额扣除可调整部分后计算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70%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管理)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合伙人或出资人为自然人的,按其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净收益的7.8%给予奖励。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内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对县域内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股权转让个人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70%给予奖励。
3.县内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松阳县域内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2000万元且投资已满1年的,给予其管理机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县内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松阳县域内重点项目或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已满1年的,给予其管理机构0.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鼓励自然人股东涉及公司限售股减持或解禁,按其转让净收益4.5%给予奖励。
(十四)加强政策助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1.重点拟上市企业,在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涉及产权、股权、用能、环保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以不影响企业挂牌上市为目的,经政府协调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2.重点拟上市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所需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用地,自报告期开始至结束后的一年内给予优先考虑预留。
3.对辅导企业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给予2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承办项目组的负责人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4.拟上市(挂牌)和上市(挂牌)企业高管的未成年子女可优先享受在县内优质中、小学就学;上市企业高管,自认定当年起,连续聘期5年(含)以上的,可优惠租赁县人才公寓。
5.拟上市企业作出以下书面承诺的,可以享受县里上市扶持政策:①承诺公司上市原始股东所持原始股票在本县开立银行和证券账户,首期企业募集的资金在本县投资额不少于80%;②承诺注册地不迁出我县;③承诺企业股改时作为持股平台的合伙制或公司制企业等在本县注册和纳税,持股平台在限售股限售期间及解禁减持期间不迁出我县;④承诺个人限售股股票(含股权激励股票)托管在县内证券营业部,后续减持交易也发生在本县营业部席位。违反上述承诺的,予以扣减或终止、直至全额收回相关优惠。
四、着力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十五)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企业在达产验收后开展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在建设前备案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经县经济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评估、认定,设备投资在100(含)-500万元的,给予企业技改项目实际设备审计投资额10%的奖励;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技改项目实际设备审计投资额12%的奖励。项目在建设前备案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以及我县重点培育的高端装备制造(含精品不锈钢管、汽摩配、电子电器)、农产品精深加工、大健康产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在100(含)-5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12%;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比例为15%。
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的(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给予设备审计投资额30%的奖励。
以上技改项目奖励每个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十六)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对列入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给予设备审计投资额30%的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七)鼓励企业开展“空间换地”。我县工业企业达产验收后,在原有土地使用范围内,经批准实施的加层或翻建、改建、扩建等扩大生产用房的技术改造项目,在重新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给予新增生产性用房60元/平方米奖励;对新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第三层及以上生产性用房按60元/平方米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鼓励企业管理创新。每年重点扶持3-5家规模以上企业管理创新。经县经济商务局认定后,企业与管理咨询服务公司开展管理创新合作,按咨询服务费用(凭合作协议和合法凭证)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十九)鼓励小微企业园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分别给予运营单位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省、市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达到5星、4星、3星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运营机构申报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优秀运营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运营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园区建设的,按网络软件(包括云应用的服务)、硬件(硬件包括:主机,服务器,网络交换、安全设备,数据采集、存储、传输设备等)审计投资额分别给予30%、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
(二十)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以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电、节水技术目录的企业,或列入国家节能减排、污染物防治技术目录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列入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省、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奖励。
五、着力培育数字经济
(二十一)推进产业数字化
1.推进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实施的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按项目网络软件(包括云应用的服务)、硬件(硬件包括:主机,服务器,网络交换、安全设备,数据采集、存储、传输设备等)审计投资额分别给予30%、20%的奖励(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目录企业的项目,分别给予35%、25%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
2.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工业与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如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试点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3.被评为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文件出台前已被评为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的企业享受本条款奖励。
4.鼓励企业上云。鼓励本地云服务商积极推进企业上云服务,经省级经信部门认定为当年度上云企业的,给予云服务商1000元/企业的奖励。鼓励企业深度上云,对当年度单个企业云服务费在3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按实际支付云服务费用的30%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二)支持数字产业化
1.加大对软件企业的支持。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评估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已取得软件著作权并通过软件评测的软件产品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该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产业化的,2年内每年按当年对外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实施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化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的信息化设备、软件和软件研发人员投入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鼓励建设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200万元;鼓励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100万元。
3.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大脑应用。政府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大脑应用,探索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第三方科研团队支持的发展模式,对先行先试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三)支持企业参与数字化改革。对提出积极参与数字化改革,列入产业大脑(行业大脑)省级试点建设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验收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六、着力强化人才培养
(二十四)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
1.加大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激励力度。对经评审认定的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按A、B、C三类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项目资助。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在为期3年的首个资助期内,按照省级财政投入额度1:1配套资助。对国际一流团队和顶尖人才领衔的重大项目,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实行“一事一议”。
2.实施松阳创业创新人才和团队引进培育计划。主要为培育引进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以及我县重点培育的高端装备制造(含精品不锈钢管、汽摩配、电子电器)、农产品精深加工、大健康等产业服务的紧缺急需的高端人才,分为创业类人才和创新类人才,按市“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评审和入选政策执行。
(二十五)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培育力度
1.加大国内外智力柔性引进力度。实施“境外工程师”引进计划。对新引进在研发、设计、技术和经营管理等岗位担任中层及以上职位且当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高层次外国专家(相当于D类及以上人才),每年给予企业实际支付年薪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境外工程师”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1的配套资金支持;实施国(境)内工程师引进计划。对新引进在研发、设计、技术和经营管理等岗位担任中层及以上职位且当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国(境)内高层次人才(D类及以上人才),每年给予企业实际支付年薪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国(境)内工程师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实施“星期天工程师”计划,对县外E类以上高层次人才休息日来松阳企业工作,由用人单位支付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并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的,按其实际支出的5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2.鼓励企业申请见习基地。到我县企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符合条件的每人每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见习补贴。对吸纳见习人数多、促进就业成效好,被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按规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建立企业刚性引才育才奖励机制。每培养或引进一名E类或相当于E类以上人才的,可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引进一名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硕士和博士,分别给予企业0.5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培养或引进一名中级、副高和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者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企业在职人员进行学习深造,取得与从事岗位相匹配的本科学历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5万元的学习深造资助。上述培养和引进的人才需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
(二十六)加大企业人才激励力度
1.实施企业精英人才培养选拔计划。面向企业技术研发人员,职业经理人、财务总监等管理类人才、一线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以企业人才对企业的实际贡献、成就和为我县企业服务的年限为基本标准,采取企业推荐、专家评选方式,每年选拔30名左右,列入我县F类人才管理,进行为期3年的培养。
2.发放新引进企业人才特殊津贴。对于首次新引进到我县企业工作的人才,发放特殊津贴: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每人每年5万元;硕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每人每年3万元;高级技师和紧缺技师每人每年1.5万元;发放期为3年,按工作周年领取,不满1年不予发放。
3.优化企业人才住房保障。首次新引进来松阳工作并在企业服务满2年,在我县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省级领军人才(C类)以上100万元,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80万元;硕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高级技师和紧缺工种技师50万元;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20万元,紧缺专业的全日制专科毕业生10万;享受该补贴后为企业继续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中途离开则按比例由企业负责退回。人才所购住房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4.优化企业人才子女教育保障。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董事长(总经理)、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的董事(股东)、总经理和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精英人才、紧缺人才,其子女到我县就学的,凭所在园区、工业功能区(乡镇、街道)证明,按本县县城户籍人员同等待遇由县教育局会同县经济商务局安排到县城学校就读;在我县就医者,应及时安排绿色通道,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鼓励在我县组团购置商品房,可在购房方面给予一定优惠,由县建设局负责协调。外来务工和本县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凭浙江省居住证和所在企业证明,由县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学校就读,享受当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5.建立企业人才进修培训机制。对县经济商务局认定的,企业在职3年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参加高等院校举办的工商管理等一年以上学习(含高级研修班)的,取得证书后,给予每人按学费的50%奖励,单人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4万元;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工商管理研究生两年以上学习的,取得证书后,给予每人按学费的50%奖励,单人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4万元。每年分批选派重点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负责人、新生代企业家以及企业精英人才参加省市经信部门组织的高级总裁班等继续教育,取得证书后,经县经济商务局认定,按照学费50%进行补助,每人每次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对在我县企业工作取得与所在企业从事业务工作相关工种的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分别给予6000元、3000元一次性技能提升奖励。代表本县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参赛选手(非公职人员),由组团单位给予每人每天500元参赛补助(交通住宿费由组团单位另行报销)和每人每次2000元比赛原料补贴。
6.建立企业人才表彰体系。对全县亩均绩效排名前10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个购房补贴指标,用于支持企业骨干实用人才(不受学历、职称及户籍限制),每人享受10万元购房补贴,用于购置商品房(住宅)(仅限当年使用);开展“金牌蓝领”评选活动,激励企业人才敬岗爱企。针对以个人或者企业报名成功参加“创业创新”大赛的个人或者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参加市级、省级决赛获一、二、三等奖、优胜奖、鼓励奖的,除省市级奖励外,按其获奖金额1:1进行配套补助。
七、着力推进品牌建设
(二十七)支持标准化创建。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级及以上)、市级地方标准的主导起草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对以上标准中参与起草企业,奖励减半计算。对“浙江制造”标准的主导起草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参与署名前三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主导起草企业是指标准制订者名单中排名首位的企业。
(二十八)鼓励争创品牌。对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按照每个产品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浙江制造”标准通过认证的视为同一产品)。对当年产品列入省级经信部门“浙江制造精品”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级、市级“质量管理示范(先进)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产品)、集体商标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各奖励30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奖励8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丽水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2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AA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2万元。首次获得省、市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首次获得省级、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十九)提升管理水平。当年首次通过ISO14000(GB/T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GB/T28000、ISO45001)系列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GB/T31950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3A级以上认证、ISO22000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TUV欧盟安全认证、UL美国安全认证的企业,奖励3.5万元;首次获得其他非强制性认证的奖励2万元。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ROHS、EUP、REACH指令,日本肯定列表)而进行的首次认证,奖励3.5万元。首次通过国内外船级社认证的企业,奖励3.5万元(一个国家限奖励一次)。
(三十)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1.当年所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日为准),其专利权人是本县企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的,每件分别给予2万元和0.3万元的奖励,其专利权人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户籍地在本县的自然人)的,每件分别给予1万元和0.2万元的奖励。通过PCT申请国外专利的给予1.5万元补助(含省级补助)。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助6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减半享受。对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权,限资助一个国家或地区。单个主体其当年授权国内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支持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对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一国家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鼓励企业应用人工智能,对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0.2万元。企业首次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或评价,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制造业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效专利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8件以上的奖励5万元;制造业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效专利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5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
2.获得国家、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依照法律积极参加涉外专利的诉讼,对取得胜诉的案件,本县企业每件案件给予50%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奖励,此项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通过国家、省、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5万元。
3.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对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按商标权、专利权质押登记额度的0.5%给予奖励。以上年奖励额度同一企业不超过10万元。
八、着力推动科技创新
(三十一)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企业建成省高企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对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地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5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当年经信部门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万元、5万元。对新列入科技部门、经信部门省级新产品计划并取得鉴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新产品同系列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
(三十二)实施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计划。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县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7万元。
对当年新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统计范围的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外),奖励5万元。
大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年度实际支出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只奖励年度研发投入超出要求部分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超出要求部分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十三)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被列入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十四)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吸纳科技成果(单项超过100万元)并在本地转化的,按其技术交易额(需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并且纳入企业研发费)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县内有技术输出的企业,当年技术输出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年输出技术额(且经科技部门技术合同登记)1‰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企业参与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组织的科技成果拍卖,给予每家企业0.5万元奖励,对完成相关程序签订成交合同的,成果产业化后给予成交合同额20%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3年内实现产业化,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的补助。
深化校(院所)地合作。本县企业与省内外科研院所合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并有实质性合作的,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本县企业或以本县企业为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向上申报科技项目,列入省级及以上属于竞争性科技项目计划的,按实际拨入企业的上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大楼的,前三年予以免房租。对辅导我县规上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每通过一家给予服务机构2万元的奖励;对辅导我县规上企业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企业(且企业当年研发费用50万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每通过一家给予服务机构1万元的奖励。
九、着力发展开放型经济
(三十五)鼓励外贸企业出口。支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创新贸易方式,扩大外贸出口,对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予以奖励。
(三十六)支持企业积极防范和应对贸易风险。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70%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支持出口企业参加“两反一保”,对应诉企业未列入上级奖励的,按诉讼项目产生的律师费奖励70%;对应诉企业列入上级奖励的,县级按诉讼项目产生的律师费3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应诉单宗案件奖励不超过20万元,多家企业应诉同宗案件奖励不超过40万元。
(三十七)鼓励境外投资及服务贸易。对企业经备案(或核准)到境外投资:设立贸易公司或办事处,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设立生产性企业、加工贸易型企业、研发机构、并购或参股国外企业、开发资源,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投资的,奖励标准上浮20%。对服务贸易企业按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系统上统计的数据给予0.1元/美元奖励。
(三十八)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鼓励企业参加国(境)外展览会,重点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市场。参加各级经信、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境)外展会,对其展位费给予全额奖励,同时给予每家企业每次参展奖励,具体标准:亚洲地区1万元,其他地区(含西亚)2万元;企业独立参加的国(境)外展会,经县经济商务部门认定后,对其展位费和参展奖励按50%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不超过40万元。
2.支持企业参加经信、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国际性展会(广交会除外),省内每个展位定额奖励0.8万元,省外每个展位定额奖励1.2万元;企业独立参加的,经县经济商务部门认定后,按上述标准的50%奖励。每次展会奖励不超过3个标准展位(9㎡为一个标准展位),每家企业年奖励不超过16万元,每次展会奖励以实际支付展位费为上限。
十、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三十九)营造争先创优氛围。每年开展“县工业企业20强”“纳税超千万元工业企业”“县十大优秀工业企业家”和优秀外贸出口企业评选,并予以宣传鼓励。
(四十)优化不动产权证办理。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允许工业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租赁应采用招拍挂方式,租赁期满投入产出水平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在宗地不分割的前提下,对于≥20亩的同一宗地,在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可以分期办理规划许可证、分期验收和分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用地面积在20亩(含)至50亩的,最多可分三期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多可办理三本不动产权证;用地面积在50亩(含)至100亩的,最多可分四期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多可办理四本不动产权证;用地面积在100亩(含)以上的,最多可分五期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多可办理五本不动产权证。已办理或按分期方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企业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在不违反规划设计条件相关要求下,经属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主管部门给予变更。新办企业投资1亿元(含)以上或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等我县重点扶持项目可申请分批达产验收。
十一、附则
(四十一)奖励对象。列入本政策奖励的企业,除条款中已明确特定对象外,适用对象必须是依法在本县登记纳税、符合产业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工业企业。列入本政策奖励的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四十二)对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税刑事案件、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予兑现当年奖补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证明)。对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类企业、当年研发投入(统计报表)为零的企业,按本政策奖励标准的60%兑现(“加大对新办企业的扶持”条款除外)。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相关企业只享受本政策第5条的相关奖励。当年“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未出的采用上一年度结果。
(四十三)本政策中涉及投入和投资类金额均以不含税计价。
(四十四)本政策所指地方综合贡献是当年企业产品增值和利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额,专项地方综合贡献指专项税收形成的县财政留存部分。
(四十五)本政策中所指总部经济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两种类型。综合型总部企业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为: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松阳县产业发展方向,在松阳县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分公司不少于2家,在松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或迁入)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为:县外新引进在松阳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包含松阳县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企业),且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四十六)建设期满当年剩余期限不足6个月的,以第二年作为投产起始之年。
(四十七)本政策第24、25、26条所涉及的硕士研究生需拥有学位学历双证,所涉及的企业紧缺人才、紧缺技师的认定以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为依据。工业企业柔性引进国内外智力、建设人才平台等补助参照《松阳县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执行。第26条“加大企业人才激励力度”条款中,对首次新引进到我县规上工业企业担任全职工作并经组织部人才办、人力社保局、经济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认定的满足相关条款要求的未在松阳缴纳职工社保的E类及以上人才,按相关条款奖励标准的50%兑现。第24、25、26条所需经费在县委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十八)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中关于扶持奖励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松阳县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三十条》(松委发〔2020〕8号)、《松阳县关于生态工业人才培养引进的实施意见(试行)》(松委办发〔2020〕55号)、《松阳县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松委办发〔2020〕39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二十条意见》(松政办发〔2019〕10号)、《松阳县关于鼓励企业股改上市的若干意见》(松政办发〔2012〕18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松政办发〔2017〕204号)同时废止,《松阳县生态工业项目快速入园评价决策机制及培育扶持政策试行意见》(松政办发〔2018〕142号)文件中“对入园项目的培育扶持政策”部分、《松阳县生态农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松政办发〔2020〕3号)文件中“农产品精深加工”“改造提升示范试点”部分不再执行。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原则,不同时享受,已享受上级各类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明确注明同时享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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