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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梅州市加快工业发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3-28 09:02浏览次数:

梅州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梅州市加快工业发展实施细则

梅州市加快工业发展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央和省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发展壮大本市工业经济,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产业成长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价值先锋奖励。

对符合梅州产业发展方向,且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600万元以上的规上战略性支柱产业企业,以及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400万元以上的规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但不足50%的,给予其当年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增量×60%的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增量×80%的奖励。

(二)“小升规”奖励。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首次纳入统计部门规上企业名录库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本奖励不受获奖对象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及就业人数限制。以上奖励企业,可同时享受省级小升规等相关奖励政策。

(三)工业设计奖励。

⒈本政策印发实施后,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⒉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100万元以上,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省级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基地,给予其当年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增量×60%的奖励。

二、技术改造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十四五”期间,已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而未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10%给予事后奖励(具体奖励比例根据竞争性评审遴选后的项目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领航企业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专精特新”奖励。

对在政策实施期内,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奖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政策等相关奖励。本奖励不受获奖对象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及就业人数限制。

(二)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

本政策印发实施后,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四、奖励执行标准调整规定

为体现“稳就业”政策导向,凡属本细则奖励对象的市场主体,就业人员应不少于50人。实际就业人数不少于50人的,各项奖励按规定标准计付;实际就业人数少于50人的,除细则条款另有规定不受就业人数限制奖励项目外,其他项目奖励均按每少1人奖励标准降低0.4%计付,实际奖励标准=规定标准×[1-(50-实际就业人数)×0.4%]。

五、监督管理

(一)本细则扶持政策的认定、审核、解释等权利归责任单位所有。本实施细则涉及扶持项目均实行事后奖补,由各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终了后一定时间内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时间、程序、资料要求等内容由各责任单位按年另行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二)获扶持对象应当如实填报数据,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应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由负责扶持资金审核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追回,并取消其5年内申报我市各类政策扶持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实施相应的失信约束。

(三)给予同一对象的扶持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同一年度其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实施细则中有专门说明不适用本条款的除外。梅州综保区内企业按本细则规定所需奖励资金,暂不受其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及就业人数限制,由市本级财政和梅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且第一、二、三年市本级财政最高承担不超过1050万元、2200万元、2750万元。本细则扶持对象若同时满足本市同类型资金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已享受的省级以上政策需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的,除有规定外,应在同类型市县扶持资金中予以抵扣。本细则中所有扶持资金,均为税前奖励,涉税支出由获扶持的对象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但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细则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细则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二)从本细则印发之日起,《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梅市府〔2018〕26号)、《梅州市促进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若干措施》(梅市府办〔2020〕3号)、《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梅市中小企函〔2018〕7号)、《梅州市促进包装饮用水行业发展若干措施》(梅市工信〔2020〕74号)、《梅州市促进铜箔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梅市工信〔2020〕134号)、《关于支持梅州市绿色食品生产加工行业企业发展措施》(梅市工信〔2021〕81号)同时废止。

(三)支持各县(市、区)、梅州高新区在坚持产出思维、贡献约束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补充奖励政策或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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