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数据在安福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含“一区三园”,以下简称高新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非资源性工业生产企业。
第二章 用地扶持
1.高新区企业用地实行公开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所购土地可获得合法使用权限50年,期限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条件下,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的折股投资。
2.按国家规定我县目前高新区用地公开出让基准地价为8.3万元/亩(如需使用混合产业用地(M0)模式进行出让,价格以实际评估价为准,但不得低于国家、省及市、县级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为鼓励企业加快建设、做大做强,视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发展前景和财税贡献大小,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可奖励扶持资金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企业须按我县高新区用地土地出让价格8.3万元/亩的标准摘牌,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2)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对发展前景好、财税贡献大的企业,县财政按每亩6.5万元的标准奖励扶持资金给企业用于企业加快厂区基础设施建设,属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的企业,县财政按每亩6.8万元的标准奖励扶持资金给企业用于企业加快厂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使用混合产业用地(M0)相关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3.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及时做好高新区企业“七通一平”工作,即通电、通水、通路、通气、通下水道、通电话(宽带)、通有线电视及平整土地。
4.企业用地原则上投资强度要达到300万元/亩以上,年亩均税收需达20万元以上,容积率按行业标准执行。对拟建厂房不足15000平方米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附加值高、产出效益大的企业除外),鼓励其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生产。
第三章 财政扶持
5.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建成投产的,从企业投产(含试生产)后的第二年开始,前3年由县财政按地方所得的100%奖励给企业;第4至第5年按地方所得的50%奖励给企业。
6.增值税:企业在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工期内建成投产的,从企业投产(含试生产)后的第二年开始,三年内,年缴纳增值税在50万元-200万元的,按地方所得的50%奖励给企业;年缴纳增值税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则按地方所得的70%奖励给企业。
7.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依法征收后将地方所得部分100%奖励给企业。若企业所建厂房对外出租,则房产税不予奖励。
8.交易税费:企业落户园区后,因市场变化等原因无法正常生产的,若转让不动产权,事先需经县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转让,其资产按实际成交价格认定。因转受双方不动产权转让而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落户园区后,因自身发展需购买园区内现有厂房的,经县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因购买厂房而产生的交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转受双方。
9.物流扶持:对企业在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建成投产,且年度内开具应税销售票据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物流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
10.入规入统奖励:对于积极申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成功后按照5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已享受过新增入规奖励的企业,因更名、退库等原因重新入库的,不再重复享受新增入规奖励。
11.产业联动发展扶持:鼓励高新区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产业链内外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高新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采购园区内其他企业生产的设备、零配件、原材料,按买方实际采购总额(100万元起)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原则上执行期限不超过5年。
第四章 高新技术扶持
12.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对网上填报研发经费符合要求的企业(已建立研发台账并通过了国家统计部门认定),同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占主营收入比例达2%以上(含2%),属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所报研发费用的1.3%给予“后补助”,其它企业按所报研发费用的1.0%给予“后补助”,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3.科技型企业培育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0.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研发平台载体建设奖励。对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研发平台给予资助,其中市级20万元、省级5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
15.企业梯次培育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或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或“领航江西”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五章 上市融资扶持
16.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奖励。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首发上市,总部在本县的企业,分步骤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在香港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及境外主要交易所首次发行上市的县内企业按实际融资额中汇回并实际投放在县内金额(按人民币计算)的2%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在安福县的企业或回迁落在本县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18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17.融资扶持。
(1)财园信贷通扶持:对高新园区正常生产且符合省财园信贷通申报条件的规上企业,可申请财园信贷通担保贷款。
(2)对高新园区内科技中小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有发明专利的企业,可申请“科贷通”贷款扶持。
(3)对符合我县发展产业定位且投资规模大、发展前景好、财税贡献大的优质项目,可申请产业引导基金扶持。
第六章 外资现汇进资以及外贸出口扶持
18.现汇进资。对落户在我县的非资源性外资企业,当年实现现汇进资500万美元以下的,每进资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当年现汇进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每进资1美元奖励0.12元人民币。
19.外贸出口。对生产型企业出口,存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5元人民币;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第七章 规费扶持
20.高新区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土地和房屋属首次登记办证,每本证按550元的标准缴交。
21.企业提交办理不动产土地登记使用权证有关资料无误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
第八章 租赁厂房扶持
22.对于符合我县主导产业且年纳税达到协议约定要求的租赁企业视情况给予租金奖励,并采用先交后奖模式,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章 就学、人才引进及住房保障扶持
23.企业法人、重点扶持企业的高管人员及高级技术人才等子女入学,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优先安排在城区学校或高新区实验学校就读。企业其他工作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在高新区实验学校就读。
24.企业法人及务工两年以上的职工(户籍地离高新区25公里以外且名下没有城区房产)可以向高新区申请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25.人才政策扶持:企业引进国家、省、市级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就学、落户、就医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奖励,并根据相关规定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第十章 政务服务保障
26.高新园区企业实行“安静生产日”管理制度,每月1日至22日为企业“安静生产日”时间,非“安静生产日”期间,组建由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不超过3天的联合执法检查,杜绝发生涉企领域损害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失职失责人员将严肃追责问责。
27.为客商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并充分尊重客商健康的生活习惯,切实保障客商的财产安全和人身自由。
第十一章 其它扶持
28.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港台200强、央企和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年税收达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贡献3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专项扶持政策。
第十二章 严格兑现优惠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入驻安福高新区(一区三园)内产业承接平台的非资源性工业生产企业。由企业通过线上“惠企通”平台和线下高新园区政务服务超市惠企政策兑现窗口提出兑现奖励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及时予以兑现。享受了我县优惠政策奖励的企业须履行协议、兑现承诺。
第十三章 附则说明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则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本规定与原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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