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强做大全区支柱产业,提升招商引资成效,增强社会经济发展后劲。有效化解发展空间瓶颈和解决缺少战略性、税源性企业问题,根据张家口市“六大主导产业”发展导向,结合桥西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及“33315”工作思路要求,结合桥西区实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新引进注册落户的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中,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除外。受奖企业须在桥西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8年、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所有奖励办法都是在企业资金到位后、建设完成后、税收实现后实施。
第一部分 总部经济产业
总部经济是指符合桥西区产业招商导向,其总部(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机构(国内外大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或运营机构等)落户桥西的企业。
当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且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工业类达250万元(含)以上,商业类达150万元(含)以上的新引进企业:
1.实到注册资本5000—10000万元,支持100万元开办费,前3年按区级留成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区级留成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实到注册资本10000万元以上的,支持开办费200万元,前3年按留成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留成的50%给予奖励。租用自用的按照自设立起三年内按租金100%给予补贴。
第二部门 商贸物流产业
3.电商平台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覆盖全省或全国的平台建设、或第三方支持平台入驻,软硬件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且年销售实绩1亿元(含)以上,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企业商品销售总额1亿元(含)以上,且线上销售额占开票销售额比重达到20%、40%、及50%(含)以上规模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5.先进现代物流建设。企业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现代物流技术设备,实际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快递企业。桥西区内注册的快递企业,且年配送量在500万单(含)以上,给予0.15元人民币/单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仓储、物流、快递企业。
(1)新建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米(含)以上,且销售达到1亿元(含)以上,企业按照招拍挂法定程序购地并建设,政府给予企业15万元/亩的支持资金,最高奖励300万元。
(2)园区配套仓储类仓库项目,建筑面积10000平米(含)以上,企业按照招拍挂法定程序购地并建设,政府给予企业15万元/亩的支持资金,最高奖励300万元。
(3)商贸物流企业。年销售收入5亿元—20亿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部分 文化旅游产业(含冰雪服务)
8.国家、省旅游部门重点部署发展,对全区旅游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新业态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旅游景区品牌创建。新评选的5A级旅游景区,评选上第一年给予500万元奖励,第二年起每年给予100万元奖励,连奖四年。中途降级的停止奖励。新评选的4A级旅游景区,评选上第一年给予300万元奖励,第二年起每年给予50万元奖励,连奖两年。中途降级的停止奖励。新评选的3A级旅游景区,评选上第一年给予100万元奖励,第二年给予50万元奖励。中途降级的停止奖励。
10.从事精品赛事或举办省级以上国内、国际专业会议会展活动,参会人数500人(含)以上,会展会期达3天以上,给予30-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11.较大文化企业,年上缴税收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上缴税收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上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原创影视剧,且在央视、省级卫视频道或院线上映播出,给予一定扶持,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央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院线上映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原创动漫剧,且在央视、省级卫视频道或院线上映播出给予一定扶持,省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央视最高不超过50万元。院线上映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引入国家、省级知名大型健康养老企业合作,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米(含)以上,投资额达1亿元(含)以上,按地方留成的50%连续支持奖励三年。
第四部分 大数据相关产业
15.入驻支持。对装备制造类大数据企业、新引进数据中心及总部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工业建设用地指标。对技术研发或创新应用大数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项目正常运营一年后,经认定给予50万元的投资奖励;对租用办公用房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大数据创业企业,从签约租赁合同起的第一年、第二年分别给予100%、50%的租金减免,减免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6.贡献奖励。桥西区区域内大数据企业(机构),包括数据中心、数据装备制造、大数据技术和应用服务、呼叫中心等企业,通过提供服务产生营业收入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5亿元、2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250万元的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17.创新支持。鼓励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大型企业在桥西区设立大数据创新研发平台,对设立并经认定的国家级、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平台补助200万元,省级研发平台补助15万元。对新建院士工作站补助30万元。重点围绕大数据相关的绿电消纳、节能降耗共性和关键核心技术,引进市外高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桥西区落地转化,项目年收入达到2000万元或年税收达到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企业成果转化资金2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面向不同行业的大数据创新应用,对创新政务服务和治理方式、助力乡村振兴、促进主导产业发展的典型性或重大示范性应用项目,支持其申请国家、省级、市级各类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18.标准奖励。支持大数据企业(机构)开展技术标准研制和检测认证服务。对于主导发布实施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内行业标准、省级标准的企业,区政府对每项相应补助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于推进检测认证、质量安全、行业标准化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桥西区落地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支持。
第五部分 装备制造业(含冰雪制造)
装备制造业所指企业范围为在张家口桥西区范围内注册的工业企业。所涉及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
19.新注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或不低于300万元/亩,且占地不低于10亩),自投产之年起实缴税收不低于20万/亩。前3年按税收留成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50%奖励。
20.符合我市“六大主导产业”、区主导产业的区外企业,搬迁至区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除享受相关政策外,对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运输费用给予50%补贴。
21.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实际投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技改投资额1%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包括市级以上奖励)
22.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等创新项目,经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认定或专家评审后,给予最高5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
23.区外企业兼并重组我区企业,并在我区注册纳税,兼并重组后,以被兼并重组企业前3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平均数为基数,按照兼并重组后企业新增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为标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2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新落户企业,自投产之年起实缴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5年内按税收留成给予100%奖励。
25.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国家级科研院所、知名院校或行业龙头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常年研发人员不低于30人),在注册地有科技成果且达到终试阶段,给予300万元的开办奖励。(每年奖励100万元,连续奖励三年)
26.新引进的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由政府引导性产业投资基金、土地、房屋等方式入股给予扶持,具体根据项目情况,最多连续扶持3年;3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按照原始投资额及实际使用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3年以上的,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27.关于升规入统企业,当年投产当年入规的奖励资金 25万元;跨年度入规企业奖励10万元;在规企业5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8.关于“专精特新”企业的奖励,被首次认定为河北省“专精特新”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15万元,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 5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多个称号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29.对当年获得国内首台(套)或首批次技术装备认证的,区政府支持50万元奖励。
30.对支持品牌建设,当年获得国家质量奖的,区政府一次性支持50万元品牌建设资金 ;当年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区政府一次性支持15万元品牌建设资金。
第六部分 其他政策
31.对桥西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32.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支出,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本办法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33.本办法自2022年5月18日起试行。
34.本办法解释权归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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