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强首府战略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南宁市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强创新、育品牌、拓市场,加快培育“工业树”,打造“产业林”,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工业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推进城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
1.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鼓励新建工业项目落户西乡塘,单个项目在年度周期(累计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2.给予技改补助。对于普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设备购置补助,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含入库企业)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5%、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对实施整生产线、整车间、整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且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1.5%、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普通技术改造条款和智能化改造条款不重复享受。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提升和品牌建设
3.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新建成国家、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8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2万元。新认定为国家认可实验室、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新认定为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4.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及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5.支持品牌建设。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认定为全国、广西质量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首次获得广西名牌产品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单个产品奖励5万元。
四、支持工业绿色发展
6.鼓励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
7.鼓励企业创建清洁生产企业及节水型企业。对获得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1万元;对工业企业获得自治区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8.鼓励工业企业使用清洁能源。给予在辖区内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集中供热、供冷项目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每年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6个月及以上、用气量达到10万立方米(100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每年10-12月实际总使用量的1.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9.鼓励企业上规入统。对新建投产的上规入统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企业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3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首次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给予企业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属新入库的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再额外奖励5万元。首次规下升规上且当年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每家再增加5万元补助。已获得奖励的各类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因素退出规模以上企业库后重新进入的不予评奖。
10.支持企业上台阶。实施亿元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11.推动企业加快增长。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1亿元(含)—5亿元且当年增长达到50%以上的,5亿元(含)—10亿元且当年增长达到30%以上的,或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含)且当年增长达到20%以上的,每家按工业总产值增长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六、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12.支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新认定为工信部、自治区级工业互联网及相关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10万元。
七、其他
(一)本政策措施支持的企业须符合西乡塘区产业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属西乡塘区管辖并依法经营的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由城区经信等部门制定具体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
(二)本政策措施各项扶持资金由城区本级财政资金承担。
(三)同一企业(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城区本级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政策。对已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投资、产出等考核指标未达当年度要求指标前,不能享受本政策措施扶持。
(四)本政策措施涉及的设备投资额等均以发票、支付凭证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获得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五)南宁市西乡塘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对本政策措施具体应用问题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本政策措施实施前出台的与本政策措施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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