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是开发区坚定不移的方向。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调动和激发企业家的发展热情和积极性,推动产业加快集聚,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支持
开发区财政每年对规模企业培植、开票税收上台阶、技改升级、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进行奖励。
二、奖项设置
(一)规模企业培植奖(牵头初审部门:统计中心)
每新培植一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企业3万元;每新培植一个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或重点服务业企业,奖励企业1.5万元;每新培植一个有资质的房地产企业且企业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奖励企业1万元;每新培植一个一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奖励企业2万元;二级建筑业企业,奖励企业1.5万元;三级建筑业企业,奖励企业1万元。
(二)开票、税收上台阶奖(牵头初审部门:经济发展局、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1、对工业企业年开票首次超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且经营性税收较上年增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的50%部分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其中20%部分用于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现代服务业企业开票销售首次超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人员4万元、2万元的奖励。
2、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票总量排名前5位(若已获得其它较高奖励,按照排名依次替补),且开票销售及经营性税收较上年增长10%以上,每户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3、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票销售增幅排名前5位(若已获得其它较高奖励,按照排名依次替补),且开票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幅20个百分点以上,且经营性税收较上年增长20%以上,每户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当年新增列统企业以2000万元为基数进行排名)。
4、对开票销售增量超1亿元、增幅排名前5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若已获得其它较高奖励,按照排名依次替补),且经营性税收不低于全区平均增幅,每户分别奖励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
5、对完成协议投资且优惠政策到期的工业企业,年缴纳经营性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1000万元以上,与前三年相比正增长,当年增幅在10%-30%(含10%)之间的,按增长部分区留存的50%给予奖励;增幅达到30%及以上的,按增长30%以上部分区留存的8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区内企业扩大产能、技术改造或研发投入。
6、对工业企业年缴纳经营性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首次突破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高于企业相对应的税收扣除优惠政策后的开发区净财力)。
7、新获得海关高级认证的外贸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以上开票销售奖励不重复,就高奖励。
(三)技改升级奖(牵头初审部门:经济发展局)
l、按协议已投资到位的、利用现有土地或厂房增资扩股、经营性税收较上年增长(含设备投资抵税)、且当年新增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并纳入投资统计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奖励,项目贷款贴息按不高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补贴(企业自筹资金行为可视同为贷款),贴息时间为一年。贴息标准:对属于“3+2”产业的项目,最高按一年期利息的50%给予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对其他产业的项目,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最高按一年期年息的15%给予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为30万元。
2、支持企业加快智能车间建设。
(1)鼓励本地工业企业采购智能化装备及关键基础零部件产品,对于采购或租赁制造工业机器人整机的,按不高于整机售价或租赁费15%给予补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万元/台,补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2)对于采购或租赁区外工业机器人成套设备的,按照不高于售价或租赁费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台,补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3)对获得省智能车间认定的项目,奖励30万元。
(四)科技创新奖(牵头初审部门:经济发展局)
1、对获得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省、市、区财政按照2: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奖励。
2、获批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研发平台等硏发机构的,分別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2万元的奖励。
3、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15万元;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企业,开发区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企业,开发区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对重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批的企业开发区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社区、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社区、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支持。
5、鼓励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开发区注册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按照省市技术合同交易奖励金额的50%进行配套,最高不超过25万元。
6、根据省财政厅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普惠性财政奖励,给予省奖补资金50%的配套奖励。
7、被评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定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类示范、试点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被评定为省级两化融合类示范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8、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列入省级推广应用目录新技术新产品,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省级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每个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在同一技术或新产品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9、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产品),每个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2万元。
10、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规划布局内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11、对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PCT),进入国家(地区)阶段每件给予8万元奖励,同类内容多个国家申请不重复奖励;对申请国际发明专利的(PCT),欧美国家每件国家补助2万元、其他国家每个国家每件给予1万补助,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后奖励5000元;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对获得外观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800元奖励;对从开发区外迁入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对企业当年申请专利数达100项、50项、30项、10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占总量16%以上,且专利产品形成规模销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发明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2、对区内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发明专利维持费用给予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按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40%给予资助。
13、对获得市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五)其他奖项
1、名牌名标创建奖(牵头初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1)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批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分标准化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市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并经相应标准化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的资助;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的资助;获得省级质量信用3A、2A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2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3)鼓励企业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年度申请1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度申请量达2件及2件以上的、延伸国总数达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同时获得以上称号的企业,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2、节能减排奖(牵头初审部门:经济发展局)
(1)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绿色示范工程引领。对创成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批工信部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批工信部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被评为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被评为省级重点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
3、企业上市奖(牵头初审部门: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1)奖励条件。获奖企业必须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登记、纳税,挂牌上市后所融资金须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开发区区内企业通过“买壳 ”、“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视同我区上市企业。
(2)奖励方法。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市场上市的企业,挂牌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奖励企业80万元,奖励企业高管及有功人员20万元;对在“新三板”拟挂牌企业,企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成功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已经实施股份制改革的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有限公司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4、高标准厂房建设奖(牵头初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在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且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节约用地,建设多层厂房。对于当年通过竣工验收的厂房,层级达到三层及以上的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次年按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第三层及以上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
5、杰出企业家和功勋企业家奖等。
每年评选杰出企业家奖和功勋企业家奖,以及环保、市场监管、诚信等方面奖项,按照相关评选办法执行。
6、特殊贡献奖。
规模以上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全区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奖励。
三、奖励原则和程序
(一)对以上所有奖项在入库经营性税收负增长(技改类和省级以上认定类的除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件等给社会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奖项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经济发展局、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统计中心等部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负责评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奖项评审每年一次,于次年初进行申报,3月份评审结束。评审领导小组提前公布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书面文件和相关证明资料。
(五)由经济发展局牵头,各责任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后由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经评审后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六)对提供虚假数据或材料,使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奖励的企业和单位,由党工委、管委会撤销有关奖励,追回相关证书和奖金,并进行通报批评。
(七)对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或泄露秘密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四、其它
(一)以上条款与我区其他现行扶持奖励政策相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不累计叠加的原则执行。
(二)以上奖励兑现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税收总量、增幅、亩均产出等贡献度和发展质量。随着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变化,适时对奖励标准和奖金总额进行适当调整。
(三)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淮开发〔2018〕1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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