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六个江西”建设指示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着力增强产业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积极培育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瞪羚(潜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被认定为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瞪羚(潜在)企业的,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对初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重新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0.5万元奖励。
2.积极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深度上云企业给予0.8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提高创新能力
3.对企业(含机构)新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江西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照国家、省级奖励资金的30%给予配套奖励。
4.鼓励企业研制新产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优秀)新产品,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功开展科技成果登记的,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
5.对获得国家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扶持资金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国家扶持资金的15%给予配套支持;对获得省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省级扶持资金的15%给予配套支持。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级扶持的,按照最高金额给予配套,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加快创新研发平台建设
6.鼓励建立各类创新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照国家、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海智计划”工作站,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国家、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技术创新示范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9号)文件要求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7.鼓励、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开展成果转化并产生实际效益的,按实际购买科技成果支出额的10%给予补助,同一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8.鼓励技术合同交易。对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且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9.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产业研究院、实验室等,合作共建取得实效的,即拥有2项以上(含)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有1项为有效发明专利,产值达到2000万元且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即拥有4项(含)以上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有2项为有效发明专利,产值达到5000万元且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五、奖励申请及拨付
10.企业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填写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附件1)、承诺书、申请报告;
(2)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按类别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1.申请奖励资料审核。茶亭经开区内企业由茶亭经开区初审、茶亭经开区外企业由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初审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复核。经复核后,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报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予以核拨相关企业。
六、监督管理
12.奖励项目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工信、茶亭经开区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13.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获得扶持奖励的企业,及时追回财政资金,将相关企业纳入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科技类项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附则
14.本办法由区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5.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科技创新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创新。
16.适用于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必须为广信区内注册或受益财政为广信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信用良好,近两年未出现环保、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17.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若有与已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提及的,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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