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50万、30万;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30万、20万;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20万、10万。
二、获得省级农村技术承包项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8万、5万;获得市级农村技术承包项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3万、1万。
三、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30万元,当年积极培育申报的支持2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支持50万、30万元;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各支持50万元;认定为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支持10万元。
四、新认定为国家级的检测平台资质的奖励100万元;认定为省级以上的科学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的支持科研经费50万元;认定为市级科学技术中心的支持30万元。认定为市级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各支持10万元。
五、凡引进国家、省级相关部门批准的产品,落地我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行业、国家、国际技术标准或发明专利的支持20万元;获有国家实用型专利或外观专利的支持5万元;凡专利转化或产品规模化生产,且在我区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再进行十倍奖励,在我区纳税达到500万以上的再进行五倍奖励;申报成功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
六、为鼓励和加快我区规上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全覆盖,凡规上非煤企业内部成立自主研发组织并当年有科技研发项目或技术创新成果的,根据研发投入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奖补,其他领域承担我区科技研发任务的企业参照执行。
七、为鼓励小升规,对年主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小微工业企业,支持科研经费1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年支持5万元。对获得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科研经费5万元、10万元、20万元;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支持50万、30万、20万。
八、针对我区具有科技研究与开发及科技成果示范、推广、转化应用的科技创新企业和我区成功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科技规模化生产企业给予10—5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成功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科技规模化生产企业给予1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九、对当年新引进高科技品牌或先进科学技术的规模化生产企业,增值税完成10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将留区部分全额奖励,增值税完成500-1000万元的,区财政将留区部分的50%进行奖励,第二年起,将企业缴纳增值税较上年度增加的留区部分全额奖励。对重点转型项目,区政府经向市政府专项请示,将企业缴纳增值税较上年度增加的留市部分全额奖励。
十、对我区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采用“一企一策”的办法进行扶持奖励。
本办法由长治市上党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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