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营商环境,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的意见》(豫政〔2019〕4号)及《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推进活力信阳建设的意见》(信政文〔2017〕14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须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含潢川经济开发区)注册的企业,以及域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在我县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研发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对在技术创新、品牌创建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国家、省、市有关权威机构认可,为本县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四条 截止申报日,企业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五条 为促进我县品牌建设和经济发展,培育和打造一批规模大、质量优、效益高、信誉好的知名企业和品牌,鼓励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实施品牌战略。
(一)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称号、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成功组织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获得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四)对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全国行业团体标准或联盟标准、认定为省级质量诚信体系建设A等企业、省级文明诚信企业、省级“守合同 重信用”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对获得河南省优秀新产品称号、制定全省行业团体标准或联盟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经过认可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制定省级以上企业产品标准并经备案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六)对命名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命名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命名为国家级、省级示范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河南老字号、中原贡品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八)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商、物流、快递、冷链类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商、物流、快递、冷链类龙头(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九)对于新评定国家4A级景区、3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十)对入选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同一年度获得同类表彰的,按较高等级奖励一次。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开发、引进专利新产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一)对牵头组建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或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重新认定(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
(三)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强企备案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度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个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特色产业)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
(八)在国家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秀企业和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在河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秀企业和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在信阳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秀企业和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对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同一年度获得同类表彰的,按较高等级奖励一次。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对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引导企业由单一生产制造环节改造向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等生产全流程改造,推动企业产品创新、智能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信息化水平,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河南省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获得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开展试点示范。对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平台、大数据产业发展等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智能化示范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方向)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以及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纳入省重点培育名单的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一次性奖励50万元,行业互联网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支持企业上云。支持企业采取按需付费、以租代买、服务租赁的模式,使用云平台服务商提供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业务应用等资源服务,对在河南省企业上云公共服务平台上下单的,在省里补贴优惠后实际成交价格的基础上,给予10%的一次性财政资金补贴。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流程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申报潢川县企业技术创新及争创品牌奖励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报奖励项目需提供获奖文件、获奖证书等相关原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项目申报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的1月1日起受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及争创品牌奖奖项的申报。
(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依据该办法发布潢川县企业技术创新及争创品牌奖奖项征集通知。
(三)企业填报申报书。
(四)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财政局等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牵头部门收集奖励申报材料并协商成员单位会审。
(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将协商通过的奖项报县政府审批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企业及个人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重复申报骗取技术创新及争创品牌奖的,一经发现,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其奖励并追缴证书和奖金,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企业技术创新奖、争创品牌奖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参与奖项设立、申报、审核等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提及的奖励工作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负责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财政局等单位具体负责对企业所获荣誉的甄别、认定、评审及资料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全额列支;本办法所奖励项目须为正式单位或正式机构评定,具体由县相关部门负责归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潢川县企业技术创新及争创品牌奖励办法》(潢政〔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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