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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高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3 09:13浏览次数:

宁波市高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制造强国战略,全面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精神,有效推动高新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聚焦竞争优势,培育高质量市场主体

(一)鼓励企业登高晋级。对首次列入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梯队发展。对新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3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市级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市级单项冠军潜力型培育企业、市级“专精特新”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上规入库。对月度新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工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新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工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新上规工业企业次年工业产值增幅大于50%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上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次年营业收入增幅大于50%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工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参加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组织的境内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单家企业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聚焦智能制造,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

(五)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对列入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项目的,按照项目投入(设备、外购软件及技术)给予不超过15%、最高1000万元补助。其中,对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宁波市“大优强”培育企业、宁波市十大产业链标志性培育企业实施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可按计划补助总额的50%进行预拨,其余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统一结算。

(六)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上云发展,对获评省级上云标杆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省级上云标杆任务的运营商,给予10万元补助。对完成企业上云市级指标任务的运营商,根据指标完成情况,按照每完成一家给予不超过1000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市级、区级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区级优秀工业APP的软件产品,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1-10万元的分档补助。鼓励企业开展机器换人,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2台(套)以上的企业,按照购置金额,给予不超过5%、最高50万元的补助。

(七)推动企业信息安全建设。对列入市级网络安全类重点首版次软件或优秀网络安全产品(服务)的,对每项产品(服务)给予10万元的补助。经认定的市级工控安全支撑机构实施的工控安全诊断项目,给予被诊断工业企业每家1万元的补助。

三、聚焦结构优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八)支持企业扩大有效投资。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项目投入(设备、外购软件及技术,下同)给予分类分档补助,其中:新材料、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类项目按照实项目投入给予不超过12%、最高600万元补助,其他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500万元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且项目投入7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项目投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1000万元补助;其中,对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宁波市“大优强”培育企业、宁波市十大产业链标志性培育企业实施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可按计划补助总额的50%进行预拨,其余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统一结算。

(九)加强产业载体建设。对首次获评市级特色示范产业园的,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评市级数字化园区的,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三星级、二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发展服务型制造。对首次列入市级、区级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一)支持自主创新优质产品推广应用。对获市级认定,而未获省级公布的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四、聚焦绿色低碳,推动产业全域治理

(十二)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在规上工业企业中,每年评定一批亩均效益领跑者、亩均效益跨越者、亩均效益专注者,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亩均效益突出、带动工业经济增长效果显著的企业,经综合评定后,给予重点资金支持。

(十三)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对列入市四星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的,给予每个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级节水型企业创建计划且获得市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且通过验收的自愿清洁生产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十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以能效提升推动行业精准治理,对淘汰整条生产线或重要用能设备的规上工业企业,通过验收后, 按腾出用能空间每吨标准煤2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不含企业因拆迁、经营不善关停的)。对按要求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照淘汰拆除生产设备净值给予不超过5%、最高10万元补助(不含企业因拆迁、经营不善关停的)。

五、聚焦数字化改革,支持应用场景先行示范

(十五)鼓励企业参与数字化改革。对由企业为主体牵头建设,并以高新区作为试点的数字化改革项目,纳入省数字化改革“1+5”体系架构的,按照项目投入给予不超过30%、最高500万元补助;纳入市数字化改革“1+5”体系架构的,按照项目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200万元补助。对由企业为主体牵头建设的其他地区数字化改革项目,纳入省、市“1+5”体系架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协同共建的数字化改革项目,纳入省、市数字化改革“1+5”体系架构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金额不超过6万元。鼓励企业参与新材料科创大脑建设运行,对工业企业在新材料科创大脑“新材云创”上注册,并接入系统活跃使用、运用的,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十六)本意见面向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市场监管、税务机关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纳入统计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平台。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予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1.亩均综合绩效评价D档的工业企业;

2.有安全生产案件、重大环保处罚案件的企业;

3.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补助(奖励)的,取消当年及后两年度补助(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回;

4.其他情况在政策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十八)本意见中同一(企业)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同一(企业)项目的升级补助政策实行累进补差。

(十九)本意见所涉专项扶持资金,由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因素法分配的财政资金与区级财政资金共同组成,本意见同时作为市级因素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因素法范围内项目根据市级专项资金下达情况予以拨付。

(二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日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意见相关政策条款的均可享受。原甬高科〔2017〕43号文件中工业和信息化相关政策条款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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