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提高制造业企业运行质量和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积极推进全县科技创新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工业强县”战略实施,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对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方面的奖补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考核奖励的范围、对象及内容
(一)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考核奖励
1.范围和对象:全县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内容:制造业企业成长奖,制造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奖和绿色发展奖,制造业质量品牌奖,制造业创新奖,制造业“三大改造”奖补。
(二)科技创新奖
1.范围和对象:全县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内容::支持创新主体培育、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技术合作与成果转化。
二、考核办法
(一)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考核办法
1.制造业企业成长奖按《社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旗县工业千企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社政〔2021〕8号)文件执行。
2.制造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和绿色发展奖对评定为国家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车间的,按《中共社旗县委社旗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社发〔2021〕7号)文件执行。
3.制造业质量品牌奖对当年被评定为“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被评定为“河南省质量标杆”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的奖励30万元。
4.制造业创新奖对当年被评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当年被评定为单项冠军产品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奖励50万元;对当年被评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被评定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被评定为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制造业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被评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工业中心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被评定为省级工业中心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被评定为河南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的奖励10万元。
5.制造业“三大改造”奖补按《中共社旗县委社旗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社发〔2021〕7号)文件执行.
(二)科技创新奖励考核办法
1.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1)对首次认定的省创新型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雏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2)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3)对首次认定的省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4)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的补助。
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通过省、市验收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7)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20万元补助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可持续发展议程示范区、创新型产业集群、绿色技术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或者科技孵化器、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10)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产业创新科技人才(团队)、科技小院、科普传播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3.支持技术合作与成果转化
(11)对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县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合作项目,在市科技创新券支持的基础上,按当年兑现额的50%给予再次支持;对引进转化市外技术成果的企事业单位在市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基础上,按当年补助额的50%给予再次补助。
(12)对开展转移转化技术成果的企事业单位,按当年技术合同交易额的0.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合同最高补助5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3)对当年获得的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每项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
三、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项,不予参评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纳入诚信黑名单的。
四、考核奖励组织及程序
(一)组织:由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和评审工作,相关部门按要求积极参加。
(二)程序:按企业申请、部门初审、专家评定、结果公示的程序,对公示无异议的结果,提交县政府研究同意,由县政府做出奖励决定。
五、本意见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六、本意见由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2022年起施行。社政办〔2020〕31号文件同时废止(2021年度相关奖励仍按照社政办〔2020〕31号文件执行)。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列支。
2022年3月2日
Copyright © 2022-2023 潮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备案号:粤ICP备2022013427号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