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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天台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2-11-29 09:17浏览次数:

台州市天台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24 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市”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21〕4号)等文件精神,围绕裂变跨越主题,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绿色工业样板区,加快现代化和合之城建设,结合天台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一)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企业实施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产业信息化研发项目,最高可按项目实际完成的信息化设备、软件和软件研发人员投入总额6%给予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加快产业大脑建设。对列入数字经济系统省级应用项目示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试点在全省应用推广的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对列入省级数字经济系统多跨应用场景的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省产业大脑试点的建设运营企业,视运营推广情况(服务企业数、连接设备数等),最高可按实际运营费用50%、不超过200万元/年补助。对采用产业大脑部署特色应用的企业,最高可按各单项应用的实际投资额30%给予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当年列入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省级信息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大数据应用、云上企业)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助。对当年投资额20万元及以上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软硬件投入),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15%给予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于建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且列入省创建名单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平台通过省级认定并吸纳、服务企业20家以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上平台企业,最高可按服务费30%给予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五)加快发展信息产业。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核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新核定的省级软件产品,给予每件3万元补助,单家企业限20万元。对企业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三级、四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补助。软件开发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的,或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升档的企业只奖励差额)。

(六)加快小微园数字化建设。小微企业园获评省数字化示范园区后,最高可按数字化改造合同内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50%补助,不超过80万元。

(七)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对被认定为未来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最高可按其项目当年技改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认定为省“未来工厂”、“未来工厂”试点(培育)企业,最高分别可按其项目当年技改实际投资额的20%、15%给予补助,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

二、加快千百亿产业裂变跨越

(八)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支持。对符合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指导目录》,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战略性意义的项目,最高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5%给予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增国家级、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

(九)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对当年购置(或租赁)生产性设备(包括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配套设备和购买技术,不包括办公设备)、购买技术或专利等直接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单台设备投资额50万元(其中,模具投资额按减半折算,单价1万元以下的投资额不计;不含税)的技术改造项目:最高可按实际完成直接投资额4%给予补助。其中信息技术产品项目、橡胶行业的全自动炼胶设备和产业用布行业的全自动生产线,最高可按6%给予补助;经免税确认的先进进口设备、工业机器人,最高可按12%给予补助。本项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园的企业,直接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最高可按实际完成直接投资额6%给予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直接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依法依规按照其直接投资额分为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对亩均评价A类企业,补助额按上述标准分别提高20%、25%、30%,限额标准同时提高30%;对亩均评价B类企业,补助额按上述标准分别提高10%、15%、20%,限额标准同时提高20%。

对列入国家、省竞争性项目并在建设期内的企业,按该项目当年上级补助实际到位金额20%给予补助(其中属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或智能制造的项目,按30%给予补助),项目累计补助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十)加大企业创新争优扶持。对新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补助;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3万元补助;列入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的,分别给予每项3万元补助;列入“浙江制造精品”的,给予每项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新增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获得年度评价优秀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补助;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国内、省内首台套的企业,在享受上级下达扶持资金同时,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

(十一)加大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新取得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补助;对取齐“军工三证”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对列入工信部、国防科工局《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每项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列入《浙江省军民两用技术成果和项目推广目录》的企业,每项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上述两项单家企业限20万元。对参加省级相关部门以上组织的军民融合产品展会、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对接等展示展销活动的企业,最高可按展会费50%给予补助,不超过3万元,且当年最多补助2次。

三、打造优质企业梯队

(十二)推动专精特新企业争当“冠军”。对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5万元补助;认定为省雄鹰培育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

(十三)推动“百强”工程。选取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按综合业绩进行排序,分别授予年度天台县民营工业“十强”“二十强”“百强”企业荣誉称号。

(十四)推动达标晋级工程。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跨越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2亿元、1亿元(含)以上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25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升档的企业只奖励差额)。对首次上规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补助,其中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实现月度上规的,给予一次性12万元补助。

(十五)推动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对首次入驻小微企业园的工业小微企业,给予持续三年租金扶持。期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面积不超过2000㎡。上一年度综合评价为A类、B类的,分别最高可按10元/㎡、6元/㎡的租金补助。其中属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企业,月租金补助按上述标准提高50%。入驻后实现“小升规”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再重新享受三年租金扶持(期间降为规下的,自当年起,取消政策扶持)。

(十六)推动名家战略。给评为民营工业“十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授予年度“天台县优秀(杰出)企业家”荣誉称号,对连续五年获得过“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的,授予年度“天台县杰出企业家”荣誉称号。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对天台县优秀(杰出)企业家,县民营工业“二十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中欧(长江)商学院EMBA等培训的,凭当年学历(结业)证书按学习培训费发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

每年安排最高20万元用于企业高管参加MAB、EMBA或高级研修班补助。“百强”企业选派副总以上高管参加学习,并经申报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学期结束后凭当年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学习培训费发票最高可按50%给予补助,不超过2万元/人,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个名额。

经政府部门组织,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以上核心管理团队人员参加组织赴国外、国内知名企业培训学习的,给予培训费用全额补助(不包含往返交通及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每家企业单项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参加经营管理研修班的,结业(结束)后凭学习培训费发票最高可按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项不超过4万元。当年新入统的小升规企业,列入国家、省(市、县)重点监测的规下工业企业(正常出数)参加培训班学习,可享受培训费用年度1个项目、1个名额的全额补助。(本条款各项涉及资金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倡导高效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十七)引导加大制造业有效投资。对新取得标准地的项目,投资强度达到出让合同约定150%、200%的,分别给予5万元/亩、10万元/亩补助。

对企业原规划厂区已竣工,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在现有厂区内扩建生产仓储场所,高于行业容积率,同时高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部分(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明确为容积率高于1.1以上部分),扩建总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并竣工验收的“零地技改”项目,按其批准的扩建总建筑面积,最高可按5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

(十八)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建立以“亩均效益”为导向的评价机制,评价结果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布。具体按照天台县“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相关政策执行。

对成功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被认定为省级绿色企业、省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省级无废工厂、省新墙材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获得省级节水型标杆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入选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

(十九)引导小微园创星升级。经省市首次评定为4-5星级、3星级、1-2星级的小微企业园,给予下列补助(对已享受过原“创业基地扶持政策”的,不再计补;对升档的,只补助差额):属新购土地建设以租赁方式运营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属改扩建标准厂房建设以租赁方式运营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

五、促进“三强一制造”质量提升

(二十)提升食药械科学水平。对新建药品制剂生产线,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且通过GMP检查的,每件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新建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且通过医疗器械GMP检查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注册批件或原料药备案登记号的,给予以下补助:中药创新药、化学药品1-2类,每件给予100万元补助;中药改良型新药、需开展临床试验的中药同名同方药、通过化学药品1类(或2.1类)共同审评审批的备案登记原料药,每件给予50万元补助;化学药品3类,每件给予30万元补助;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不需开展临床试验的中药同名同方药、通过化学药品3类共同审评审批的备案登记原料药,每件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第3类、第2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的,每件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国际注册或世卫组织、美国、欧盟、日本等国际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

对新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食注字)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国食健字)批准文号的,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食药物质试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二十一)提升品牌经济建设。对经行政认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补助;新获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新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已获得县级奖励的,每项各补奖20万元);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省政府质量提名奖、省标准创新贡献提名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集体商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2万元补助;被认定为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省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通过商标或地理标志途径取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首次获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对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按每个认证证书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获得“品字标”使用授权证书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按照同个标准进行认证的,最高补助两个产品单元证书。对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补助。对通过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被评为省级绿色认证领跑者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二十二)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对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立项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7万元补助;对参与上述立项且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5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补助。对已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参与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且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5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2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设立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标准化(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主要承担单位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

对获得国家能源计量示范工程、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成功创建国家级计量科技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检测实验室或产业测试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签署国际知名技术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的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二十三)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新增国内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最高2000元补助。通过PCT途径获得境外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最高补助3万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补助2个国家或地区。拥有10年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给予专利权人每年每件最高2000元补助。对专利导航项目,每项最高补助40万元。对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每项最高补助6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知识产权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十四)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绩效评价,评价优秀的补助20万元。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托管数量达50家以上的,给予服务机构最高5万元补助。对新增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通过专利途径取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新增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补助。

六、加强服务企业能力

(二十五)加强扶持工业行业协会发展。对新成立的省级、市级行业协会和县级行业协会(商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

对于正常运行的工业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商会),结合年度组织服务、行业培训、调研分析、行业企业社会贡献度等方面,分别给予10—20万元补助。

工业行业协会承办国家级、省级协会组织的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分别给予每次15万元、5万元补助;承办其他论坛的,给予每次2万元补助。工业行业协会受委托承担复审申报,并通过相应的国家行业工业协会(联合会)复评,确认保持原有“国字号”产业基地等称号的,给予承担单位一次性5万元补助。

(二十六)加强助企精准服务力度。深化减税降费举措。积极落实国家税改政策,税负只减不增。确保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快速落地。

对经行政认定,当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在重要节点,为保障工业企业正常生产,因能源供需失衡造成公共保障企业一定损失的,经评估核定后,最高可按1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对通过星级基础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对通过星级评价入选四星级、五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补助(对升档企业只补助差额)。对获得省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鼓励工业企业采用“服务券”方式向按程序与政府签约的服务机构购买财务审计、人才服务、项目申报代理、可行性报告编制代理等服务。具体按照《天台县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领使用指南(年度)》执行。

(二十七)加强小微园服务能力。对首次取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已评定为4—5星级、3星级、1—2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年度考评结果合格以上,且上一年度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为B类的园区,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8万元、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评价为A类的园区,经费补助在B类的基础上提高50%。对入驻企业首次实现“小升规”、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分别按每家2万元补助给小微企业园;对首次评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一次性分别按3万元/家补助给小微企业园。

(二十八)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设。

每年安排最高25万元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数字化管理系统(企业版)”开发应用。最高可按企业数字化开发合同内实际费用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万元。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 万元、3万元、0.5万元补助。

七、附则

本意见奖补扶持对象,适用于单一工业企业及从事经济活动相关的法人单位。事项未加以说明的,均指当年发生。资金支出须经领导小组会审、官方网站公示并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后执行。

意见中未特别指明的,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按扶持金额最高项执行。同一事项已由上级进行扶持,上级扶持额度大于本县的,不再重复补助;上级扶持额度小于本县的,按本县标准补足差额;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存在犯罪行为或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不能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补政策:1.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影响的;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4.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5.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被通报的;6.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7.上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末档的。

本意见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2022年度截至本意见施行前未申报的奖补按本意见执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政办发〔2020〕25号)同时废止。其他已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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