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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黄山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黄山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08 09:26浏览次数:

黄山市黄山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黄山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发〔2019〕1 号)和《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 〔2020〕17 号) 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黄山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以 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 持的原则,主要采取设备补助、认定奖补等事后奖补方式,支持 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本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以及为工业企业服务的相关机构。

第四条支持加大投资

1. 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上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 5% 给予补助,两年内进规的再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5%补助,单 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2.支持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骨干企业,固定 资产投资额 200 万元以上、当年新增设备购置额达 50 万元以上 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购置额的 10%予以补助。纳入统计 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未纳入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3.支持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对新建三层(含三层) 以上 标准化厂房、单层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全面建成投入使用的 企业,按二层建筑面积 50 元/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 100 元/平方 米、四层及以上建筑面积 200 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第五条 支持数字经济

1.支持两化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 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 对当年通过 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企业奖励 10 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 15 万元、 1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奖 励 10 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奖励 5 万元; 对 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产品奖励 5 万元,同一企 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2.支持软硬件产业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 的新一代信息产业项目,按照软件和设备投资额 10%予以补助,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企业当年投入使用的 ERP  (企业资源 计划 )、SC M (供应链管理)、CRM (客户关系管理)、MES ( 生 产信息化管理 ) 等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项目,按照购买软件、设 备投资额的 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销售收入首次超过 1000 万元、500 万元的企业, 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3.支持企业上云。对开展企业上云的工业企业,年度上上 云费用达到 2 万元以上, 按照 25%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4.支持机器换人。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 的 工业企业,按购置金额的 1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第六条支持绿色制造

1.支持绿色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 设计产品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5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 工厂、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新认定 的国家行业规范企业奖励 15 万元;对企业在实施节能环保“五个 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为省级优秀企业的奖励 5 万元;对新认 定的省、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2.5 万元。

2.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对新认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 对新认 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 元;对新认定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 参加“精品安徽”央视宣传的工业企业,广告推介费用按市级补助50%一次性补助。

3.支持“三首产品”。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生产企业奖励 5 万元。

第七条支持创业创新和平台建设

1.支持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 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5 万元。

2.支持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 基地奖励 15 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 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型制造示范企 业 ( 示范平台 ) 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分别奖励 5 万元、2.5 万元。

第八条支持质量品牌建设

1.支持标准建设。对新认定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 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同一个企业主导制 定同类几个标准, 按最高奖励标准享受一次。

2.支持品牌建设。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商标品牌 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5 万元; 当年评为省制 造业高端品牌的企业奖励 5 万元,当年评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 工业企业奖励 5 万元,当年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工业企业 奖励 3 万元。对当年荣获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 量奖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 对新认定 的省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奖励 5 万元。

第九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按照企业首次入规、规模上台阶、经济贡献给予一定的资金 奖励,具体依据年度工业企业业绩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支持低效清理处置

鼓励区内外优势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整体购买资产 (并购后 企业土地、房产和其他不动产仍用于生产经营 ) 等方式,兼并重 组区内长期占用资源、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按协议约定期限运营的,给予购买方成本总额 3%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项目编报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 20 万元由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组织 项目编报、专家项目评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等相关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 享受其他财政政策。本办法包含《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17 号 ) 文件中,区县筹措兑现 50%的政策。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技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此 前本区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专项 资金年度实施的项目申报指南由区科技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另 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项目评审委托第三方 机构组织开展评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区促进新型工 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18〕3 号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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