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当年产值同比增速达15%(含)以上且上缴税收(仅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5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对企业按照当年税收地方留成收入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产值1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奖励企业1万元,同比增速每高出10个百分点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产值1亿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奖励企业2万元,同比增速每高出5个百分点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支持小微企业“升规”。对当年获批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建投产纳规的工业企业和电子信息企业在此基础上增加5万元奖励,并对税收地方留成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度税收地方留成收入50%的奖励。
(3)促进规下企业发展。对纳入规下企业样本库的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和上缴税收较上年相比,增幅均达15%及以上,奖励企业0.5万元。每高出10个百分点,增加奖励0.5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纳入省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2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4)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当年纳入统计库且总投资达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属技术改造项目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
(5)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纳入统计库中的工业项目,企业购置的生产设备(含购买的软件包),按当年购置款(不含税)的8%给予补助;对经生态环保部门审批并完成“三同时”验收的环保技改项目,按当年环保设备购置款(不含税)的10%给予补助;对当年购置的智能设备(具备感知、数据传输和处理、自动化操作系统等相关性能,含购买的软件包)按当年购置款(不含税)的12%给予补助;对当年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含购买的软件包),按购置款(不含税)的15%给予补助。同一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企业降低成本
(1)工业企业通过县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贷款担保,按税收地方留成收入分档给予担保费补贴。当年税收地方留成收入30-100万元、1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50%、100%担保费补贴。
(2)帮助工业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对当年应税营业收入2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物流运输费分别给予50%、7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1‰、2‰。
3.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1)对当年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专精特新”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服务机构、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安徽省工业精品、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按每个产品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获得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1)对当年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采用ERP软件提升工业企业管理水平并取得明显效果的,经县主管部门验收达标后,按照购置款(不含税)的1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当年投入使用的5G基站(指宏站,不包括微站和室分系统),每座给予0.3万元一次性补助。5G公共网络设施需租用国有空间、公共场所和区域(含城市地下管廊),免收租金。
5.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1)对当年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通过工业“三品”认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的企业,每项给予0.6万元一次性补助。
(3)鼓励VOCs排放企业积极实施VOCs治理,每家企业根据VOCs减排量(生态环境部认定结果为准)每减排1吨VOCs补助10万元,按减排量据实结算,给予最高不超过废气治理设施提升改造投资额的50%,源头替代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新建项目“三同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及淘汰、关停、关闭等企业不纳入补助范围)。
(4)对当年清洁生产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评估验收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文旅产业发展
1.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1)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旅游企业投资建设景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含游客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标识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
(2)支持智慧旅游建设。对旅游企业投资建设智慧旅游及旅游信息化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加强旅游厕所建设。对列入县旅游发展建设计划并按《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新建或改造的旅游厕所,经组织验收并认定达标的,按1A、2A、3A级,分别给予2万元/座、5万元/座、10万元/座的一次性补助。
2.支持旅游市场营销
(1)对组织县外团队游览我县2个以上3A级及以上景区并住宿1晚以上,累计达到1000人、2000人和5000人以上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元/人、15元/人和20元/人的补助。
(2)鼓励企业与国内大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年签单并实际来我县3A级及以上景区游客达5000人以上,给予签约企业10万元一次性补助。
(3)特种团队补助。对组织游客以自驾车团队形式游览县内3A级及以上景区的旅行社,按照一次30辆车100人以上给予2万元、60辆车200人以上给予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4)在客源地城市组织开通旅游直通车的旅行社,年运营时间不少于6个月、全年直通车发班不少于20趟、年组织游客游览县内3A级及以上景区(至少住宿1晚)不少于2000人的旅行社,按每条直通车线路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3.支持文旅多业态发展
(1)对文化旅游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新增入规的文化旅游企业负责人(仅限1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对符合国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建设规划及设计方案经县规委会审核同意,并由县政府批准实施后,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民宿且年营业收入达180万元的,按其经营主体面积分别给予2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4)支持旅游购物发展。对经县文旅部门认定,新建旅游购物场所经营面积达1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且设置旅游停车场、经营20个种类以上太湖特色旅游商品、依法规范经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且无重大投诉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景区文艺演出。对文化演出队伍在县内景区驻场演出地方文化演艺节目一年以上,且演出场次在100场以上的,20-30人的演出队伍每场补助1000元,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31-50人的演出队伍每场补助2000元,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51人以上的演出队伍每场补助5000元,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4.加大品牌创建力度
(1)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当年评定为国家3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经评定的景区通过复核验收的每次分别奖励3A景区1万元、4A景区2万元、5A景区30万元。当年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文化旅游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文化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当年评定为省级、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评定为省级、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当年获得旅游主管部门评定为“全国百强”“全省十强”“全市十强(佳)”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安徽省“十佳夜游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十佳夜娱活动”“十佳夜读空间”“十佳深夜食堂”等安徽省夜间文旅消费“四个十佳”品牌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6)对我县特色旅游商品在国家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级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商品不重复奖励。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商品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国家必购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安徽省必购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在全域旅游“四级联建”中,当年成功创建省级特色旅游名镇、省级特色旅游名村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市级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为3A级旅游村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1.加快培育新型农业主体
(1)对当年成功申报为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
(2)对当年成功申报国家、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市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
(3)对当年被认定为安徽省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新建标准农机机库棚300平米以上,有10台以上大中型农机机械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在本县域内开展低空智能农用植保无人机飞防服务的省、市级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服务组织,依据无人机飞行作业航迹统计的服务面积在1万亩次以上,每个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加快休闲农业发展与“一村一品”示范村建设。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园区)和“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三星级以上的示范企业(园区),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3.支持农业产业发展
(1)支持一县一业“太湖黑猪”发展。对当年出栏500-2000头(含2000头)、2000头以上的养殖场,每个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补。
对当年挂牌的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每个补助10万元,对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每个补助5万元。
(2)支持茶产业发展。对当年新建无性系良种茶园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种植大户,按500元/亩给予补助;
对当年实施生产线改、扩建的茶厂,并且达到清洁化、连续化、自动化的要求,按照当年设备购置款的30%给予补助;对茶叶加工企业当年通过SC认证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3)支持特色产业(太湖黄牛)发展。对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户(集体经济)”模式发展太湖黄牛特色产业,当年出栏太湖黄牛达到2000头以上,其中带动小型养殖户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的龙头企业,按照存栏的能繁母牛、商品牛分别给予1000元/头、500元/头给予补助。
(4)对当年新发展蔺草稻连作1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大户,按100元/亩给予补助。
4.支持创建整合品牌。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4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按种养加大类只能享受一次奖补。
5.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对当年与省级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协作关系并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开展新技术试验示范、新成果转化应用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实际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费用的5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现代林业发展
1.培育林业经营主体
(1)对当年成功申报国家、省、市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家庭林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获得无公害、有机、绿色食品认证的林产品,每个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国家林业实用技术专利,或省审(认)定的良种、新技术成果的,每项给予 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森林城镇、国家森林乡村、省级森林村庄的,分别给予20万元/个、5万元/个、5万元/个一次性补助。
2.加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1)支持林区道路建设。对当年新建木本油料、特色经果林基地1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或已建木本油料、特色经果林基地2000亩以上的林业经营主体,当年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林区道路,经县级验收合格,对硬化道路(比照“四好农村路”标准)每公里补助10万元,砂石路(宽4米,含排水设施)每公里补助1.5万元。
(2)支持林区水利设施建设。将林业基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水土流失治理、坡耕地改造(分别按不低于25%、80%的投资额)等项目。对未纳入上述项目的,当年新建木本油料、特色经果林基地1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或已建木本油料、特色经果林基地2000亩以上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当年新打机井或修建的蓄水池等排灌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对机井、蓄水池(每处不低于50立方米/100亩)等设施每处补助1.5万元。
(3)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对森林(湿地)旅游康养基地10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基地内当年新建电力设施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多不超过30万元。
(4)防火设施建设。对当年新建森林消防水池(60立方米/口)的林业经营主体,按3万元/口给予补助。
3.创新林业绿色金融服务
(1)开展叠加森林保险。对当年开展木本油料和特色经济林叠加保险的,县财政按70%配套保费,防范和化解林业生产经营风险。
(2)支持林业经营主体担保补贴和贷款贴息。对林业经营主体以土地经营权、大型机具等生产设备,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单质押以及林权抵押融资的,按担保费率的20%给予一次性担保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经营主体,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按贴息额的10%给予补助。
4.享受原《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湖县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促进现代林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太政办发〔2019〕16号)中造林抚育期累计不足8年的奖补政策顺延执行。
(五)支持建筑业发展
1.支持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晋升。在本县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当年晋升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和晋升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晋升工程设计行业和监理专业甲级资质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到以上奖励的企业,自奖励资金兑现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地外迁的,收回全部奖励资金。
2.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2亿元以上且年度在县内纳税总额达600万元以上的本地企业,奖励20万元;对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1.5亿元以上且年度在县内纳税总额达450万元以上的本地企业,奖励15万元;对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1亿元以上且年度在县内纳税总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本地企业,奖励10万元。
(2)对建筑业企业当年获住建部、省住建厅评定的“优秀建筑业企业”等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建筑企业开拓市场。鼓励注册地在我县的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包工程,回我县缴纳增值税(不含根据税法规定应在我县缴纳的部分),按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鼓励企业创建精品工程
(1)对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黄山杯”(或省外同级别奖项)“振风杯”(或市外同级别奖项)的县内主承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
(2)对获省(市)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小区或项目的,每次分别给予奖励20(10)万元、5(2)万元一次性奖励(小区面积需达5万平方米以上)。
5.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鼓励县外建筑业企业到我县发展,县外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将总部注册地迁到我县且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按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25%给予企业奖励,奖补期限为5年,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将总部注册地迁到我县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且年度建筑业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或当年上缴税收超过2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注册期满一年后一次性奖补20万元。5年内外迁的建筑业企业,收回该企业奖补资金。
(六)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1.支持扩大线上销售。对当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已申报并获得省级农村电商网销额超1000万元同档政策支持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此条政策。
2.支持农产品供应链建设。对新建有一定规模化的农产品电商供应链企业,配备加工、自动化分拣、冷链等设备,相关硬件设备投入不低于50万元且年网销额达到100万元,按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过硬件补助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此条政策。
3.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1)对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业务,当年在线交易额首次突破2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企业,除享受相关外贸政策外,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进口产品的企业,当年进口在线交易额达到50万美元,除享受相关外贸政策外,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与本政策第3.(1)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3)对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年出口在线交易额达到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使用邮政小包、国际EMS等专业快递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其使用海外仓的,按其产生的仓储、物流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按照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标准建设的产业园承建企业,达到园内跨境电商办公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跨境电商经营企业8家以上的标准,给予60万元一次性补助。三年内获批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并提供本地企业孵化、人才(供应链)培训、跨境电商招商等公共服务,给予40万元一次性补助。
(5)对服务本地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5家以上,且年在线累计交易额300万美元以上的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运维企业,按年进出口在线交易额0.03元/美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同一平台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七)支持服务业发展
1.推进集聚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集聚示范园区及省级微型产业聚集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安徽青年创业园,分别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
2.加快主辅分离。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首次达到50万元以上且服务4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给予原制造业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补。
3.支持物流业做大做强
(1)对新认定为国家5A、4A、3A、2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国家A级及以上的物流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500万元且入库税金达13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入库税金达50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且入库税金达15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税收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企业同一台阶只可申报一次)。
(4)对国家一星级及以上的冷链物流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500万元且上缴税收达10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500万元且上缴税收达15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上缴税收达20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上交税收达35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税收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企业同一台阶只可申报一次)。
(5)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管理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服务业发展
(1)鼓励服务(商贸)业企业升规(限)入库。对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的商贸业企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首次进入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商贸业单位且按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台账、报送统计数据的,属于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于大个体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且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除享受支持服务业政策4.(1)条奖励政策外,按照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学校、机关食堂、专业市场在本地注册纳税且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除享受支持服务业政策4.(1)条政策外,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规模以上消费品生产企业分离设立的法人零售企业(含电子商务)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除享受以上4.(1)条奖励政策外,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纳入省统计调查平台参与GDP核算的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超20%、且缴纳增值税增幅超15%,按税收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对已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批发企业(个体户),年销售额和零售额增幅均达到20%且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纯批发业企业只计算销售额),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零售业企业(个体户),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的且增幅达到20%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住宿餐饮业企业(个体户),年营业额和零售额增幅均达到25%且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8)对限下样本点的企业(个体户),年销售额、营业额增幅均达20%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5.推进两业融合发展。对当年新确定的国家、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加强企业品牌建设
(1)对当年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服务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马德里商标,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类别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只享受一次)
(3)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当年获得安徽省商务厅认定“安徽省特色商业街区”的管理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外资外贸发展
1.支持引进外资
(1)对引荐外商直接投资(包括已在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再投资)的引荐单位或引荐人,按外资注入当日挂牌价折合人民币总额的6‰奖励给引荐单位或引荐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与招商引资政策不重复享受)
(2)当年实际到资500万美元(按商务部统计口径)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包括已在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再投资),按实际到资额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的补助。
(3)当年实际到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或当年新批准(含增资)合同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且当年实际到资达到30%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按实际到资额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补助。
2.支持进出口贸易
(1)对当年在县内缴纳税款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自营出口基数(上年出口额)内每美元给予0.02元物流补贴,基数外每美元给予0.03元物流补贴;本年度内自营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负责人(仅限一人)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在县内发生进出口实绩达1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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