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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漯河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漯河市进一步纾困解难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22-09-17 09:10浏览次数:

2022年漯河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漯河市进一步纾困解难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

漯河市进一步纾困解难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有效应对疫情冲击,推动经营困难行业加快恢复,促进全市经济稳定增长,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 落实中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牵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配合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2. 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优惠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分别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15%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配合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3. 扩大 “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牵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配合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 落实部分行业税收减免政策.认真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公交和长途客运、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5. 免征部分行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规定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牵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6. 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其中,养老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失业工伤保险费不超过1年,缓缴政策执行期到2022年底.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根据全省统一部署,适时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失业保险费.(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7.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低于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牵头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8. 减免房屋租金.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收取6个月租金;2022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免除租期的,按实际租期予以免除.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等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共克时艰,协商免租、减租、缓租,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二、强化金融支持

9. 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促进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加大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的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投放,实现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连续资金支持,对因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做好资金接续服务,进行展期、延期或无还本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责任单位:人行漯河市中心支行、漯河银保监分局)

10.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加强创业扶持,2022年确保投放创业担保贷款6亿元以上,力争投放10亿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申请最高额度为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合伙经营或组织创业的经济实体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对LPR—150BP至LPR+150BP的部分予以贴息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漯河市中心支行)

11. 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免收保证金,适当降低担保费,原则 上 单 户 担 保 金 额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担 保 费 率 不 超 过0.5%/年,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降低担保费用给予适当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鼓励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中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 (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12. 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鼓励符合监管政策和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强与互联网、大数据的融合,积极探索 “线上化、个性化、便利化”的业务模式,建立满足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的产品和服务体系.重点创新 “复工贷、复产贷、复市贷、农耕贷”等信贷产品,并探索将应收账款、仓单、存货、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纳入质押品范围,努力为经营困难、急需金融支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群体提供精准化、场景化、便利化的金融支持.对银行开展线上线下融资,有关部门要在保证疫情防控条件下予以全力支持. (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人行漯河市中心支行、漯河银保监分局)

13. 加大个人住房消费性贷款支持.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一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35万元;对符合 “百优计划” “双千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人才资格认定后3年内购买家庭首套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类别提高到80万元、60万元.引导符合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的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下调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牵头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配合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漯河市中心支行、漯河银保监分局)

14. 强化科技金融支持.成立1亿元创新基金和5000万元科技贷风险补偿金,扩大 “科技贷”规模,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的实物资产评估值抵押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30%,利率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受益财政给予贴息支持.科技贷准备金对合作银行开展的科技贷业务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不超过60%损失补偿.(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三、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增效

15. 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政策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 (牵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配合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16. 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对企业及公共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类项目,按照 «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享受省级补助外,凡支持金额按比例计算的项目,市本级和区级企业 (项目)由市级财政和受益财政分别按照省到位资金的15%给予支持,两县企业 (项目)由县级财政给予30%支持;凡属于一次性奖励的项目,受益财政按照省奖励资金的50%给予补助.(牵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17. 加强梯度培育.对首次 “小升规”且有科技研发投入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由受益财政承担.(牵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18. 支持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库且当年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 “瞪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 “雏鹰”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完成技术合同登记且年度技术交易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 75% 提高到100%.(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9. 鼓励企业满负荷生产.在我市存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期间持续保持满负荷生产且连续1个月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受疫情因素影响停产停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我市全部调整为疫情低风险地区之前,复工复产实现满负荷生产且连续1个月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在我市全部调整为疫情低风险地区之后,7日内复工复产实现满负荷生产且持续1个月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牵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漯河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20. 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对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1000万;对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和香港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800万元;对在全国股转系统和中原股交中心交易板挂牌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和借壳上市成功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奖励600万元. (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1. 补贴企业防疫消杀支出.对在疫情期间达产达效、按时复工复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财政补贴.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牵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四、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

22. 全力提振消费需求.筹措财政资金,依托有支付牌照的平台发放政府消费券,对消费者在零售类 (百货、餐饮、住宿、加油、电器和家装建材)、汽车类和住房类消费时给予补贴.零售类,对达到一定金额时在线立减抵扣补贴,每满100元、200元、2000元、5000元,分别减10元、20元、200元、500元,单笔消费不可叠加使用.汽车类,在全款购车完成本地上牌后发放电子红包,在后续消费时抵扣现金使用,分三档发放电子红包:车价5万元以下的,发放1000元;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发放3000元;15万元以上的,发放 5000元.住房类,对在市中心城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含住宅类公寓)并办理合同网签手续的购房者,每套发放5000元消费券,活动期为2个月.(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3. 大力开展促消费活动.推出各层级促消费活动,引导大型商贸企业充分利用节假日,通过让利打折、品牌特卖、满减返券、积分兑换等方式开展促消费活动.支持传统商贸流通企业采取小程序、微信群、公众号、网络直播等新模式,拓展销售领域.支持餐饮协会和家政协会等商贸行业协会举办比赛、组织活动等大力促消费.鼓励引导大型知名汽车销售企业、房地产企业及其他企业举办展销会、现场体验等促销活动,对市本级新闻媒体宣传推广费用予以30%的减免,对租赁政府或国有公司所属场地租赁费给予50%的减免.组织开展汽车下乡和家电下乡等活动,促进农村居民消费. (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漯河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4. 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对首次进入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5. 加大住房消费支持力度.来漯就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各类人才,按照 «中共漯河市委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 “百千万”人才计划助力漯河 “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 (漯办 〔2021〕26号)规定标准给予购房补贴支持;来漯大专以上毕业生、各类持有技能证书人员在我市稳定就业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含住宅类公寓)时,一次性给予1万元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配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26. 实行购房契税补贴.凡在漯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含住宅类公寓),市财政给予所缴契税等额的购房货币补贴,购房户缴纳的契税先由开发企业负责代缴,市财政凭相关审核手续与开发企业进行结算.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同时也享受购房契税补贴. (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27. 加强房地产行业纾困扶持.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2022年4月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按照 “控新治旧、风险可控”以及 “保交房、保民生、保稳定”原则,根据项目楼盘形象进度、可售房源、销售回款、监管账户余额、企业信用等情况,推行分类差别化监管,适时满足项目后续建设资金需求.对2022年4月1日后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按照市住建局等4部门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漯建 〔2021〕152号)执行,并将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由40%调整为30%,开发企业使用资金时随时申请随时审批.开发企业也可凭担保公司保函、银行保函的方式等额替代预售监管资金. (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8. 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将部分富余安置房、市场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拔尖人才在漯就业创业的过渡性住房需求.支持国有平台公司运营管理政府闲置房屋、富余安置房和市场房源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29. 支持文化旅游业加快恢复.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对符合条件旅行社的暂退比例提高到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在疫情防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按政策规定委托旅行社开展工会、会展、培训、乡村旅游、采摘等活动,旅行社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可作为费用报销依据;教育系统的研学旅行,可委托包含旅行社和研学旅行基地在内的符合研学条件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接.鼓励文旅企业开展促销活动,支持联合开展 “吃、住、行、游、购、娱”营销活动.鼓励职工市内旅游,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基层工会利用会员会费购买符合规定的文旅产品和服务、农特产品和扶贫产品,组织会员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清理政府采购中对星级酒店、所有制的限制门槛,保障相关企业公平参与. (牵头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教育局)

30. 支持农产品供应链建设.对农产品冷链物流、产地流通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点等领域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核准投资额的30%.对签订本土1000亩以上农特产品生产基地作为供应链的企业,受益财政奖励企业10万元. (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五、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31. 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围绕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新型城镇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乡村振兴、农业绿色发展、水利、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工程,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铁路、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公共卫生等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创新创业创造,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公共实训基地,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12个方面,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争取力度.全年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110亿元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32. 加大专项债券资金争取力度.围绕 “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9大领域和新拓展的 “城市管网建设和水利,具有公益性且有一定收益的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等农业农村领域项目”3个方面,加强项目谋划,完善前期工作,力争全年新发行专项债资金150亿元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33. 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围绕 “交通、能源、水利等网络型基础设施,信息、科技、物流等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国家安全基础设施”5个重点领域,谋划项目450个以上,总投资2000亿元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34. 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扎实开展 “三个一批”活动,按照“签约漯河信用、开工漯河速度、投产漯河质量”要求,推动项目建设压茬进行、滚动实施.加强项目谋划,按照 “五个围绕”“十个依托”要求,坚持季度常态化谋划项目,动态完善总投资2.2万亿元以上、产业项目1.2万亿元以上的 “十四五”重大项目储备库.加快推进平漯周高铁、许信高速、周漯平高速、国道107漯河境新建工程、双汇第三工业园、河南省食品实验室、金大地绿色转型、中大恒源等创新引领型重大项目建设.强化要素保障,建立重大项目白名单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等部门,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35. 优化投资审批流程.发挥 “容缺办理”“区域评估”“联合审验”等改革创新举措叠加效应,将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60个工作日以内,实行承诺制的备案类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压减至40个工作日以内.优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规划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在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实施分步施工许可.对开发区备案类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推行 “标准地+承诺制”,实现 “拿地即可开工”.(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36. 加大招商项目服务力度.健全市县两级 “签约一批”等重大招商项目协调服务机制,对招商项目实行领导分包、手续代办、专班服务、适时联络、落地回访、后期保障等全生命周期服务,协助解决企业手续办理、资金需求、材料运输、用工及水、电、气、暖等问题,确保项目快速落地.及时兑现各级招商引资承诺政策和惠企纾困政策.成立产业基金,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六、加强外贸企业帮扶

37. 加大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支持力度.扩大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帮助企业抵御风险,对我市外贸企业自行缴费投保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获批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后的差额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将信贷资源向有进出口订单和有潜力的外贸企业倾斜. (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漯河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38. 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我市外贸企业开展的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产生的项目费用,获批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后的差额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补贴.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线上线下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对我市外贸企业参加省级推荐名录的国内外展会的展位费和参展人员机票费,获批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后的差额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补贴.(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39. 帮助外贸企业应对贸易纠纷.帮助企业申办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最大化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贸易纠纷产生的律师费、诉讼代理费、咨询费等,获批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后的差额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补贴. (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40. 鼓励外贸企业利用跨境电商扩大出口规模.对在我市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外贸业务并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受益财政按照平台建设基础年费的7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漯河海关,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41.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助力小微企业开展报关、物流、退税、金融等综合服务,对在漯注册、取得省级外贸综合服务认定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漯河海关,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七、提高服务企业水平

42. 完善全市政务服务平台涉企服务应用.推进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实现 “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提升全市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提升优化 “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互认互通,丰富电子证照应用.全面推行涉企政府服务 “一件事一次办” “有诉即办”.(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配合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43. 加快企业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因相关延迟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依规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申请信用修复.开通企业信用修复 “直通车”,健全信用修复机制,鼓励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重塑信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满3年的,停止公示;公示期满1年的,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可申请提前移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牵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4. 实行 “歇业”登记制度.因疫情影响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将维持成本降到最低.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 (牵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5. 深入开展 “万人助万企”活动.充分发挥首席服务官作用,对企业进行一对一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助企政策,协调兑现政策奖励.指导企业做好疫情精准防控,解决企业用工、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尽快达产达效. (牵头责任单位:市 “万人助万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如国家和省出台同类政策,按 “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县区 (功能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出台的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认定标准、申报程序和时限要求,推动各项政策真正落地见效.助企政策落实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和周交办会议事项,强化过程管理,加强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开展绩效评估,动态完善助企政策措施.

本文件所列政策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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