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忠实践行“八八战略”,积极融入“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围绕打造全域创新策源地,全面实施“翱翔计划”,着力优化营商环境,聚焦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优化政策链,努力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区夯实物质基础,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实施大孵化器战略
(一)支持各类创新载体建设
1.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创新载体建设。大力引进各类公共服务机构,提升创新载体专业服务水平。根据认定级别、运营面积、公共配套、服务能力、入孵企业质量等情况,每年经综合评定后给予创建主体最高300万元的运营奖励。将创建主体纳入区产业引导基金支持范围,最高投资占比不超过30%。(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经信局)
2.提升创新载体创建水平。对众创空间、孵化载体、小微企业园、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园区等各类创新载体荣获国家、省、市、区级相关荣誉的给予创建主体最高30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3.加快推进特色小镇。鼓励创建省级特色小镇,支持加快推进高质量建设我区特色小镇2.0版,对特色小镇规划确定的红线范围内产生的土地出让、财政收入,在政策上予以一定倾斜。(牵头部门:区财政局)
(二)支持孵化项目加快发展
4.支持顶尖人才项目孵化落地。实施“顶尖人才项目”政策,设立不少于10亿元的顶尖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资金池”。对由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及相当层次的其他顶尖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最高给予一亿元支持,包括项目研发经费、产业化经费、房租补贴、天使引导基金、政府让利性股权投资基金、商业贷款贴息等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顶尖人才个人,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个人奖励。(牵头部门:区委人才办)
5.支持海内外人才项目孵化落地。对通过区级评审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含军地双向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项目,研发阶段可享受三年最高1200万元研发补助(生物医药项目可延长至五年),最高300万元工作场所租金补助,最高1000万元天使引导基金资助,最高30%出资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商业贷款贴息资助、“人才创业险”保费、服务券等补助。对经认可的市级及以上双创大赛前三等次项目,可免评享受相应层级政策支持。(牵头部门:区委人才办)
6.加大独角兽企业培育力度。对于市场估值认定的独角兽企业(估值10亿美金及以上)、准独角兽企业(估值1亿美金及以上)及独角兽培育计划企业(估值3亿人民币及以上)。根据研发人才、设备购置以及经认定的研发服务外包等研发投入,分别给予累计最高1亿元、3000万元、600万元补助,并优先给予产品应用推广、活动经费支持、知识产权保护、金融专项服务、要素空间保障等方面的支持。(牵头部门: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7.支持各类入孵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实际运营的入孵企业规模、行业类别、发展质量等情况,对入驻企业或运营商按照最高2.5元/平方米/天的标准予以补助(工业用地减半补助)。对于孵化毕业并在余杭区内成功产业化的企业,再给予三年房租补助,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牵头部门:区科技局、产业平台)
(三)大力发展楼宇经济
8.支持区外企业入驻楼宇。按照最高不超过其地方贡献80%给予奖励。重点楼宇新入驻企业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区内总部企业政策。(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9.鼓励培育优质楼宇。根据楼宇运营和服务、楼宇设施、楼宇招商、产业集聚、社会贡献等情况,开展商务楼宇星级评定,对星级商务楼宇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单个申报主体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四)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10.政府产业基金引导。政府产业基金以政策类、引导类、效益类三种模式运作。区内天使阶段企业可以申请最高1000万元的天使引导基金;区产业基金出资市场化“子基金”比例最高不超过20%且出资规模不超过3亿元,其中天使引导基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70%;对单个企业的让利性直接投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30%,通过多种让利方式给予项目方或创业团队一定支持;对经认定备案的市场化投资机构,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跟进投资。(牵头部门:区财政局)
11.鼓励首贷突破。发挥区级政策杠杆作用,鼓励区内银行机构加大中小微企业首次放贷力度。(牵头部门:区财政局)
12.提供应急周转金服务。将政府还贷周转资金规模扩大到4亿元以上,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牵头部门:区财政局)
13.健全政策性担保体系。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逐步到位至10亿元,对区内企业按1%的担保费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单个项目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牵头部门:区金控集团)
14.强化风险池基金保障。由产业平台、区政策性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三方组成风险池基金,按照4︰4︰2的比例承担风险,各产业平台风险池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牵头部门:产业平台)
(五)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15.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产业平台参与、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其总投资或支持金额50%、最高2000万元的资助。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参与孵化器建设,对经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专业孵化器内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运营单位最高30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产业平台)
16.推广使用创新券和服务券。鼓励企业购买技术开发等服务,以发放创新券的形式每年给予其实际支出费用的30%、最高5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购买创新创业中介服务,每年度给予最高2万元/家的服务券补助。(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17.打造线上中介机构服务平台。鼓励财务、税务、法务、专利、人力资源管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亲清余杭”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纳入服务券使用范围。大力引进培育公共服务机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创新载体专业服务水平。(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18.支持企业创办各类活动。对企业围绕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品牌提升、产学研合作、文旅演艺等举办的各类促进产业发展的活动,按照活动规模、等级给予补助。全区每年评定不超过10个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活动,单次补助最高500万元。(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二、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一)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
19.大力引培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新引进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含国防科工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3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20.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给予最高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对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予以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工业设计)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技术(工业设计)中心、省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市级技术(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经信局)
21.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对获得相关科技进步奖并在余杭区产业化的研发成果给予奖励。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浙江科技大奖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在我区实施产业化取得突出贡献的,追加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22.支持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区内企业(含军工央企)与高校院所(含国防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最高按当年度合同实付资金20%予以补助,其中建有校企联合研究院的追加3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优秀校企合作项目经认定可参照享受区级人才项目政策。对科技特派员给予最高10万元项目补助、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23.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对于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建设、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培育、产业前瞻性技术交流合作等项目,经上级部门认定,按 1:1 的比例给予最高300 万元的配套(奖励)经费支持。(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24.倡导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对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对重大技术装备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项目,按上级奖补额度给予同等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择优确定不超过30个农社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应用项目,给予每个最高2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
25.鼓励知识产权获权、实施与保护。对发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获权给予奖励。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给予LPR的50%最高200万元贴息资助。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的企业,按其维权费用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给予其发行规模5%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向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每年择优评选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获批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分别给予10万元/件、5万元/件经费资助。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6.强化知识产权引领示范作用。对企业实施发明专利产业化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从区外新引进已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经审核按首次认定的同级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奖的专利权人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获得杭州高价值知识产权智能产品创新创意大赛奖的专利权人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推进品牌战略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经费资助。(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
27.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对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择优给予三年租金补贴,最高50万元/年。对新建或上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给予5万元/家的经费资助。(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三、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一)深化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28.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开展自主创新。(1)加快5G技术、高端软件、工业APP、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集成电路、网络安全等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服务业研发项目,按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研发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300万元。(2)对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且研发投入在5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主要经济指标(营业收入)增幅均超过全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增速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予以最高50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29.支持数字经济企业核心技术攻关。(1)对取得县处级以上政府智慧应用项目的,按示范项目实施金额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2)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应用等数字化相关示范项目,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3)企业自主研发并在我区应用的软件、芯片、材料、设备、解决方案,规模化应用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应用方实际投入最高3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600万元。(4)对进行重点支持领域工程产品流片的集成电路企业,按掩膜版制作费用5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最高600万元补助;对购买IP、EDA工具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给予其购买IP、EDA直接费用最高30%的补贴,每个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400万元;购买国内企业自主研发的IP、EDA工具的,可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30.提供新兴数字经济业务场景应用。每年梳理推出一批政务服务、城市治理、智能制造、智慧教育、智慧医疗、金融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应用场景面向新兴数字经济业态企业开放,支持区内企业入驻政府采购“余杭精品馆”。(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31.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1)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区政府认定,对我区智能制造发展有带动推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给予300万元奖励。(2)对入选国家级双跨平台、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省级“未来工厂”、“未来工厂”培育试点的企业,给予最高25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未来工厂”中的聚能工厂、链主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1200万元奖励。(3)对注册在我区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每年按服务我区企业收入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二)支持新材料研发推广
32.支持新材料研发及应用推广。(1)在我区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按照公共服务平台资助标准予以最高2000万元资助。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2)对属于省经信厅当年编制的《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范围内的新材料,给予最高不超过新材料首批次销售合同金额的20%的补助,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级和省级新材料首批次项目,按上级有关奖补额度额外给予配套奖励。(3)对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在获得国家、省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按上级有关奖补额度额外给予配套奖励。(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三)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33.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1)对经申报认定的生物医药领域创新研发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的补助。(2)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本区生产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按不同阶段每个品种最高可获实际投入临床研发费用的40%资助(含本地临床试验费用减免)。进入临床试验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完成I期、II期、III期临床试验的,按总额最高600万元、1200万元、3000万元进行补差。(3)对新取得创新型二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类医疗器械及创新型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产品并在我区产业化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在我区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且在我区产业化的投资项目,按投资额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4)鼓励企业引进药品注册证。对通过CMO或CDMO方式委托开展研发生产活动且销售税收结算体现在我区的MAH企业产品,结合其贡献按完成结算合同金额的5%给予资助;对额外将产值体现在我区的,再追加3个百分点给予资助。(5)对属地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的生物医药企业,列入大企业大集团企业政策培育。(牵头部门: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四)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34.提升工业竞争力。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时尚产业项目、智能制造项目分别可降至200万元、300万元)的技术改造(含新建)投资项目,按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经评定为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再追加资助6个百分点;对列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库的,再追加资助2个百分点(不重复享受);对列入“双百”培育计划的,在上述基础上再追加8个百分点。以上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1亿元。对购置符合GB/T12643-2013标准工业机器人的企业,按机器人购置款的10%给予资助,对购置国产机器人的,再追加资助6个百分点。(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35.推动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通过政府主导改造、企业自主改造、社会资本参与改造等方式鼓励推动全区工业用地有机更新。经评审认定,对于有机更新主体(含国防科工及武器装备生产企业)给予最高LPR的3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36.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于淘汰企业不再使用且需要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其他构筑物、污染治理设施土建,按照最高不超过评估净值50%进行补助;对于关停搬迁企业限令拆除的生产用机器设备,按照最高不超过评估净值50%进行补偿,关停搬迁涉及处置并依法支付在岗职工经济补偿的企业,按规定标准和年限给予适度奖励。(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
37.鼓励企业绿色发展。(1)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2)鼓励绿色改造,对列入节能减碳重点项目库的,参照列入中央省市重点项目库的技术改造(含新建)投资项目给予补助。(3)鼓励企业绿色诊断,对通过清洁生产验收和水平衡测试验收的企业,给予最高8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五)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38.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1)对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新设立(区外新引进)重点文创企业三年内按其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2)对我区影视剧剧本、拍摄、后期制作等方面给予最高800万元补助;对原创项目给予最高400万元播出奖励。(3)对原创新媒体、漫画、网络文学、网络游戏以及文化出海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4)对工业设计获奖项目或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5)按投入给予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6)扶持文化产业孵化载体并给予政策倾斜。(7)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文创会展、论坛、电竞赛事等活动;对我区有重大宣传推广的作品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8)设立2亿元余杭文化艺术发展基金,对符合导向的重点文化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资金。(牵头部门:区文创发展中心)
39.加快推进文旅融合和全域旅游发展。(1)对组织区外团队来我区旅游的旅行社,按年度送客量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2)对新评定为3A级(三星级)及以上的旅游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主题饭店的、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等次的旅行社,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引进国际知名旅游饭店管理公司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3)对新评定的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3A及以上景区小城镇(乡镇、街道)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各类文旅产业融合示范营地、金名片项目、文化和旅游IP、“诗画浙江·百县千碗”项目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文广旅体局)
40.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做大做强。(1)对出口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海外仓、物流费用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对首次线上交易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销售规模给予10-50万元奖励;对品牌型跨境电商企业在平台内的推广费用给予25%的补助;自建跨境电商B2C独立站,使用站外工具进行推广的,给予其推广费用不超过50%的补助;对我区传统企业新入驻主流第三方B2B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的年费给予补助;对委托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的传统企业,按其产生的基本托管服务费给予最高50%的补助;对自建团队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的传统企业,按其产生的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的30%给予补助;(2)对年带货实际销售额20亿元以上主播创办的新型电商企业,经联合认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创业发展资助;结合企业实际贡献,对头部MCN机构独家签约年带货实际销售额1亿元以上主播的,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电商供应链企业新落户我区的给予其地方贡献最高90%的奖励。(牵头部门:区商务局)
(六)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
41.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对于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其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或自然人股东,按最高不超过其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按最高不超过其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最高不超过其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区发改局(金融办))
42.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加强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对服务本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担保机构享受年度补偿最高1000万元;对担保机构提供较低综合担保费率给予保费补助的,最高补助100万元的保费补助。(牵头部门:区发改局(金融办)、区经信局)
43.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投放的涉农贷款、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按年日平均贷款余额给予最高0.8%风险补偿。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年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总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牵头部门:区发改局(金融办)、区经信局)
44.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1)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非控股母公司)投资且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入驻众创空间的,投资额门槛按1000万元),对企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三年内再投资余杭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按最高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2)上市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收购我区企业,对被收购企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三年内再投资余杭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按最高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3)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等创新型融资工具,按发行规模的2%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4)我区企业(房地产除外)以净利润对股东进行现金分红、股权转让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对个人股东纳税后三年内再投资余杭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按最高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区发改局(金融办))
(七)推动其他重要产业发展
45.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壮大。(1)在市级政策基础上进行1:1配套奖励。(2)对完成军工装备研制项目单位,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3)对获得国防领域国家级奖项单位,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4)对获得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称号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5)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承制资格等证书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6)对牵头制定并获得军工领域国军标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7)对获得适航认证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46.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1)设立200万专项资金,对装配式建筑项目、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等进行资金奖补。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新设整体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或新增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80万元奖励。(2)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应用BIM技术;对取得应用示范项目的、建筑数字化成果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鉴定工法等给予最高35万元奖励。(3)对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升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最高240万元奖励。(4)根据建筑业企业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规模奖励。(5)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奖项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6)对整体搬迁至我区的综合资质(特级)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甲级(总承包一级)建筑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7)对符合我区建筑行业征管规范的企业予以一定奖励。(牵头部门:区住建局)
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47.培育上市企业。(1)对拟上市企业分阶段、按进度奖励,企业境内外上市给予最高直接奖励600万元;企业上市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余杭的,按实际投资余杭金额的5‰予以奖励。上市培育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进行的资产重组、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或股权转让再投资余杭鼓励类产业项目等,按其地方贡献给予全额奖励。(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3)区外上市企业迁入我区的,给予600万元奖励;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我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4)区上市及上市培育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方式盘活存量用地的,按盘活土地面积给予5万元/亩的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直接购买存量土地的,按土地交易地方贡献的100%给予奖励。(5)上市公司实现资本市场再融资,将再融资资金的50%以上投资余杭的,按实际投资余杭金额的5‰予以奖励。(6)上市公司完成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7)发挥上市公司稳健发展基金(凤凰基金)作用,纾解上市公司困境,支持上市公司并购优质项目。(牵头部门:区发改局(金融办))
48.集聚总部企业。(1)对区内总部企业(金融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电信运营、烟草、电力等行业除外),按其超基数部分地方贡献的60%给予奖励。对获得区内土地资源配置的区内总部企业,减半执行上述奖励或扣除亩均基数后执行上述奖励。(2)对新引进总部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其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对获得区内土地资源配置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减半执行上述奖励或扣除亩均基数后执行上述奖励。(3)对在余杭区新设或从区外迁入,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在浙江省辖区或更广范围经营的金融企业总部,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4)经认定备案的专业招商机构及园区运营商引入或新注册企业的,自引入当年或次年起三年内,根据企业贡献情况,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5)鼓励用工服务、新型电商等各类聚合平台入驻我区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49.支持“双百”企业。从上市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年度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中确定100家重点培育对象,按最高不超过其地方贡献超基数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在销售收入1亿元(含)-5亿元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中,根据发展速度、税收贡献等指标综合评定100家重点培育对象,按最高不超过其地方贡献超基数增量部分的70%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50.发展专精特新企业。(1)对被评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2)对四类专精特新企业实施工业投资项目的,在原补助基础上再最高追加补助5个百分点。(3)对四类专精特新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区内其他规上工业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4)对四类专精特新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LPR的20%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51.扶持小微企业。(1)对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对上规后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增幅保持12%以上或三年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追加奖励30万元。(牵头部门:区经信局)
52.打造优质企业。(1)企业获得“浙江制造”、“浙江农产”“浙江服务”认证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2)对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等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对国际标准等研制项目第一起草单位给予每项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参与国际标准的研制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对通过“标准领跑者”评定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承担国家、省、市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年度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等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新设“余杭标准创新贡献奖”,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3)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等荣誉的组织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等荣誉的组织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五、协同推进内外贸高质量发展
(一)打造国内贸易新高地
53.提升商贸物流业发展水平。(1)对认定的省商品“五化”市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放心农贸市场等给予一定奖励。(2)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社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注册及区外企业在余杭的非法人企业,注册为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含区内综合体相关主体注册独立核算法人)且当年新增社零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限额以上社零企业年度贡献在1亿元(含)以上的且增幅达到全区平均水平(含)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3)对获得省商品“五化”市场等荣誉的市场经营主体给予一定奖励。对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供应链末端销售网络建设、供应链全链数字化发展等领域,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4)对纳入重点市场保供单位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54.打造商业集聚和“老字号”品牌。(1)积极打造商业集聚。对申报主体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通过主管部门命名认定的省级、市级商业文化特色街区,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加盟店除外),根据单店面积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大型综合体(商超)、商业街区,根据疫情防控等工作配合度及软硬件设施等综合评价给予分档奖励,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2)鼓励创建提升“老字号”品牌。对经官方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老字号开设旗舰店、体验店、快闪店等,实施前店后厂等商业模式,按投入成本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商务局)
55.积极推进发展夜间经济。支持区内大型商业综合体(商超)因地制宜新建或改造提升夜间特色美食街区、夜间经济聚集区,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最高100万元。鼓励区内大型商业综合体(商超)、特色商业步行街举办各类夜间消费活动,单个活动支持金额不超过活动总费用的20%,最高50万元。(牵头部门:区商务局)
56.支持鼓励发展首店经济。对境外品牌企业在我区设立亚洲首店、中国(境内)首店、区域首店并独立核算的,按核定的装修成本和管理设备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店最高300万元。对商业综合体和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引进一家亚洲首店、中国(境内)首店、区域首店并独立核算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商务局)
(二)推动对外贸易新发展
57.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1)鼓励企业参加展会,境外展全年最高补助50万元,境内展最高30万元。(2)对海外仓及境外展示中心的租赁及经营费用,全年最高补助120万元;对获评国家和省级认定公共海外仓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3)对企业品牌培育类相关费用,全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4)对企业投保相关出口保险,给予保费最高100%的补助;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及海外投资险,保费补助50%。对企业境外维权费用,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5)对经营区内公共性保税仓库的企业,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助。(6)根据进口体量及增速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根据新增出口体量及增速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7)对企业通过海河、海铁等模式运输至海运外港的出口标箱运输费,给予最高补助100万元;对CIF价出口的企业海运费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牵头部门:区商务局)
58.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对批准设立的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按照每实际出资1万美元奖励500元(并购项目奖励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每年境外投资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牵头部门:区商务局)
59.大力推进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每出口1万美元奖励500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对含嵌入式软件产品出口的机械、电子等其他企业,每出口1万美元奖励300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60.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对新引进符合余杭区产业发展导向外资项目,三年内按最高不超过其地方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增加注册资本实到外资不低于500万美元的,三年内按最高不超过其前三年基数地方贡献新增部分的80%给予奖励;新引进(含增资)符合余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产业项目,给予最高三年100%房租补贴。对高技术产业外资项目,奖励比例可适当上浮。(牵头部门:区商务局)
六、打造国际人才高地
61.健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补助管理机制。自主申报成功的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国家、省、市、区400万元配套奖励以及最高300万元安家费补助或购房补贴;自主申报成功的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省、市、区300万元配套奖励以及认定为杭州市C类人才后最高可享受150万元购房补贴;自主申报成功的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市、区200万元的配套奖励以及认定为杭州市C类人才后最高可享受150万元购房补贴;引进的国家、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为杭州市的B类、C类人才后,可分别享受最高200万元、150万元的购房补贴。自主申报成功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国内高层次人才可分别获得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区级奖励,以及认定为杭州市级人才后享受相应层级的购房补贴。对被认定的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根据上级要求予以全额配套。优化完善区级B-F类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创新人才评价方式,营造爱才惜才良好氛围(牵头部门: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
62.鼓励柔性引进国外智力。对入选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的人才项目,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对入选高端年薪项目专家给予个人每次5万元生活补助;对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的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对入选的外国专家给予10万元生活补助;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友谊奖”称号的外国专家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63.加大中青年人才引进力度。对入选“杭州市钱江特聘专家”的人才,给予最高25万元工作津贴;对入选“杭州市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的,给予50万元培育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项目无偿资助和连续三年房租补贴;对认定的市区级大学生创业园,给予最高100万元建园奖励;对来我区大学生见习、实训(社会实践)基地参加见习、实训(社会实践)的海内外大学生,不限户籍、高校所在地实现补贴发放全覆盖。(牵头部门:区人社局)
64.加大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用人单位职工取得与岗位匹配的高级工职称,给予最高5000元奖励,高级技师给予3年每月1000元奖励;用人单位新引进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的,按最高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机构给予5万元补助;鼓励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根据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人数,按最高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入选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优秀技能人才”的,给予1万元奖励;被评定为浙江省、杭州市首席技师的,最高给予3万元奖励;开展“百行百匠百赛”技能竞赛活动,给予获奖者(含团队)最高5万元奖励;对聘为区级职业技能带头人的,给予5000元特殊津贴;对认定的区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建设补助,5年内评上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人社局)
65.鼓励中介引才。鼓励市场主体争创区级“千里马驿站”引才基地、争当“余杭伯乐”荐才官,对推荐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驻我区并成功产业化的单位或个人,可“一事一议”,给予最高50万元引才荐才奖励。大力推进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对从区外新引进且引才荐才成效较好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一定的引才奖励及租金补贴。每年评选一批优秀引才中介机构,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的引才奖励。(牵头部门:区人社局)
66.加大院士专家、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力度。对新认定的区级院士指导站,在认定当年给予建站单位10万元资助;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一年后获得市级首次建站考核奖励的,区级按1:1配套资助;经上级常规性考核、优秀评定后,在获市级资助的基础上,区级按1:1给予配套资助。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区级建站奖励,在站期间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两年16万元日常经费和不低于10万元科研奖励;进站博士在站期间给予最高27万元生活补助。出站留余杭(来余杭)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最高50万元补助。(牵头部门:区科协、区人社局)
67.加大人才服务保障。对来余杭工作的全球高学历毕业生给予最高13万元生活补贴;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购房补贴或5000元/月租赁补贴;E类及以上人才可享受每年1次的健康体检,最高3000元的“旅游券”;每年组织D类及以上人才参加国内学术休假活动;人才子女就读区内学校的,按照相对就近等原则统筹安排入学;加快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供符合条件的人才租赁居住,为人才落户提供帮助。(牵头部门: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各平台镇街)
68.打造未来之星商务人才队伍。开展人才奖等优秀人才和单位(团队)评定工作,评定一批杰出人才、突出贡献人才、优秀中青年人才以及领军型人才团队,对人才个人分别给予每人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领军型人才团队给予每个40万元奖励。定期评选一批商务精英人才,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和发展资助。(牵头部门:区委人才办)
七、附则
1.本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区政府、区财政局相关资金管理文件精神执行。
2.本意见支持对象为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企业、单位。
3.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享受本政策。当年企业法人或高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不享受本政策。本意见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导致企业不符合本政策条件时,企业原则上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4.原则上本政策意见涉及奖励资金,上级已有奖励的,本政策奖励标准含上级资金。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对单个企业的支持考虑该企业年度对地方的综合贡献。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5.此前我区有关产业扶持和奖励政策文件停止执行。涉及各部门的行业管理经费由区财政另行安排。
6.各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在本政策意见有效期内,全区各职能部门、产业平台原则上不得另行出台新的产业扶持政策。
7.本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暂定三年。在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的奖补年限执行完毕。具体条款由相关职能部门、产业平台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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