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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03 09:09浏览次数:

盐城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产业强市,引导我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发〔2017〕24号)、《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资金。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执行期为2019年-2020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2﹒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执行;

3﹒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监督;

4﹒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5﹒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2﹒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4﹒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分配;

5﹒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

6﹒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主要责任包括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2﹒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3﹒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5﹒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6﹒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的质量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的支持方式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办法》(盐政办发〔2014〕107号)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发布。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区工信部门申报。市属企业和单位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

(二)区工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推荐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盐城市区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企业和项目。

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盐城市区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纳税一年以上(特殊项目从其规定);

(二)无严重失信行为,三年内无骗取、套取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的。

具体申报条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第十条  同一单位在申请年度内涉及多项政策(认定奖励类除外)支持的,只能申报一项扶持政策,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同一单位申请年度内只能享受一项认定奖励类政策。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和信用审查制。

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并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实施意见》(盐财规〔2018〕13号)要求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信用承诺。

各区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并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实施意见》(盐财规〔2018〕13号)要求对申报企业或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区根据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和申报指南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及所需材料,提前告知申报单位,原则上一次性核查到位。核查工作遵守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申报单位的正常运转,并形成实地核查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评审。

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支出,按规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综合考评后,提出拟补助项目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和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立即组织核查,确认后重新公示。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请市政府审定。

根据审定结果,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本条政策涉及设备投资的,确定投资时以符合条件的设备含增值税的金额为标准,计算奖补资金时以符合条件的设备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为标准。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主要有:

(一)支持产业投资项目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设备投资额根据工业经济发展情况可进行调整)的市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企业上年度入库税收不少于150万元,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其中对在市企业“争星创优”活动中,被认定为三星、四星、五星企业的,分别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6%、7%和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招引重点产业项目。围绕加快建立现代化产业体系,对新招引的市委、市政府重点打造的主导产业(汽车、新能源、电子信息、节能环保)项目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产业,且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7%给予奖补,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能够支撑带动我市产业跨越发展的龙头型、旗舰型特大项目,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请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一事一议。

(二)支持“互联网+”发展

1﹒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企业。对建成国内行业领先水平、示范引领区域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工厂),按照其设备、信息化技术和软件投入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两化融合项目。对新评定省工业互联网优秀服务机构,每家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五星、四星级上云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智能制造项目

1﹒支持智能制造项目。

(1)对企业采用智能制造装备与先进工艺、高档数控机床、工业传感器、工业机器人、3D打印等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建设自动化无人生产线,上年度智能化设备及技术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及技术投资额的8%给予奖补,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购置单价超20万元,且总价300万元以上的关节式、水平式、线性式、桁架式工业机器人及系统集成,实现关键岗位工业机器人替代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新购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总价给予12%的奖补,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突出典型项目示范。

(1)对创建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项目,按照省审定的项目实际采购智能装备、系统、软件等投入分档给予奖补,奖补标准按照省奖补资金等额奖补,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但未获得省奖补的企业项目,市级专项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支持产业龙头培育

1﹒打造制造业领军企业。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工业大企业(集团)工业应税销售首次达到3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以上的大企业(集团),并在市企业“争星创优”活动中,被认定三星级以上,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每年编制全市兼并重组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完成兼并重组的按一定额度予以奖励。

(1)支持企业与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央企、上市公司实现战略重组,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并购方占股比例在50%以上,按出资额的4%给予重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市内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产业链上下游整合及向制造业高端环节拓展。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且并购方占股比例在50%以上,按出资额的2%给予重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属于市委、市政府重点打造的主导产业企业(汽车、新能源、电子信息、节能环保)实现兼并重组的,奖励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但不超过奖励最高标准。

3﹒支持新增长点投产达效。对列入市重点新增长点年度计划,当年新增应税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5亿元-10亿元、3亿元-5亿元,并在市企业“争星创优”活动中,被认定为三星以上企业,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支持首台(套)项目。对首次获得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培育行业单项冠军。实施单项冠军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对经工信部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的生产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自主创新示范企业培育。对首次评为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每家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中,对首次被国家认定为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列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建设的,年度技术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按照技术设备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的,经市政府同意,实行专项扶持政策。

5﹒支持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工信部、省工信厅举办的工业设计大赛最高奖项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创建。对首次获得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每家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绿色制造项目

1﹒支持节能降耗项目。对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技术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年节能量不少于500吨标煤的项目,按每吨标煤3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和绿色制造体系项目。对技术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和清洁生产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工信部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企业淘汰过剩和落后产能。对列入市级以上淘汰过剩和落后产能工作计划且完成任务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支持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培育项目。对当年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市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创新奖励。

2﹒支持骨干服务机构培育。对新获得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公共服务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对中小微企业服务联盟、获省级以上认定的公共服务机构,面向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展免费服务的,根据其服务绩效,给予相应补助。

(1)对中小微企业服务联盟,整合服务资源5家以上,开展公共服务活动15场(次)以上,年服务企业1000家以上的,根据第三方服务绩效评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2)对获省级以上认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承担市相关部门委托的专项服务活动10场(次)以上,年服务企业500家以上;其中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开展融资对接服务活动不少于5场(次),全年帮助企业融资总额超过2亿元的,根据第三方服务绩效评估,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4﹒支持镇村工业园区建设。对镇村工业园上年年底前完成,新建成两层以上(含两层)标准厂房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元给予镇村工业园管理机构补助。

(八)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如按第十六条确定的分配办法安排的资金超出当年财政预算时,可适当降低奖补标准。

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补贴项目。按照财政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要求,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对认定奖励类等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降低补贴标准或取消。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除用于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内容外,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开支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专项核算,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内容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企业或单位认真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9月底前未分配的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财政收回,用于其他急需项目。确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施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对需年度结束后考核拨付的,考核兑现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拨付专项资金。

各区财政局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环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编制专项资金绩效计划,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财政部门组织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予进入预算编审流程;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不予列入预算或调减预算。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定期向市财政局如实分析报告项目资金绩效情况。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应暂停预算执行,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调整、收回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信息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项资金政策性绩效评价,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会计法》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财政、工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工信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项目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以及中介机构、专家在专项资金评审、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实施意见》(盐财规〔2018〕13号)和《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盐财规〔2018〕15号)等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8日起施行。2018年5月15日市财政局印发的《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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