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516”现代产业体系,根据省、市促进工业科技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1.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1+4”先进制造业产业发展规划,进行机器换工、智能化改造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改造提升且上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给予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适当补助。对上年度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增长5%以下、增长5%-10%、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其上年度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投资4%、5%、6%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如与军工企业和科研院所合作进行的军民融合技改工业项目,在享受工业技改的基础上,再按工业技改补助资金的50%给予叠加补助。
二、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2.实施新上规模企业奖励。建立企业成长培育库,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家。对统计月报、年报新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家、4万元/家。对第一季度新上纳统企业另行再奖励5万元/家。对培育新上规模工业企业的单位给予奖励3万元/家。
3.实施综合贡献奖励。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且统计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呈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乡镇(街道)、园区实施净增产值奖励,规上工业产值同比上年度净增2000万元以上的乡镇(街道)、园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净增1000万元产值奖励1000元,奖励标准封顶3万元。
4.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5.实施工业企业用电奖补。对增产增效、纳税同比正增长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用电奖励:
(1)存量企业,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季用电量同比增幅在5%以下,其增量部分按每度电奖励0.05元;季用电量增幅在5%-10%,其增量部分按每度电奖励0.08元;季用电量增幅10%以上,其增量部分按每度电奖励0.1元。其中:第一季度用电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奖励标准再增加50%标准奖励。
(2)当年新上规模工业企业,按当年年度用电量的30%给予每度电补贴0.05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企业用电补助:
(1)单个企业单季补助2000元以下的;
(2)单个企业年累计补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
(3)高耗能产业目录企业、矿山企业和水泥企业。
此项补助年补助总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奖补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支持创新能力提升
6.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业和信息化类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10万、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每新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培育单位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促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享受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企业,县财政按照省、市的要求给予配套补助。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的,技术交易总额为200万元(不含)以上的,县财政给予省财政补助金额的20%补助;技术交易总额为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县财政给予省财政补助金额的10%补助。
7.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由工业企业牵头成功创建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互联网孵化器,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经过评估被确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授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企业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国家级、省级学(协)会在企业新建的创新型服务站或新建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小院,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院)补助。
8.积极发展智能制造。对新认定为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按国内首台(套)、省内首台(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工业重点新产品,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产品同时被认定为首台(套)、工业重点新产品的,按首台(套)奖励政策执行。
9.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的工业质量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国家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公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通过“食品工业诚信管理体系(CMS)”评价并得证书的食品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10.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创响福建”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5万元。对组织参加国家、省、市工信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或团队,给予奖励0.2万元;对进入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复赛决赛的企业或团队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企业或团队给予等额配套奖励;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企业或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或团队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11.实施企业管理提升工程。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业链、供应链、技术链、人才链对接,安全生产管理,企业精细化管理和高级经营管理提升、军民融合业务培训,纳入全县干部素质能力十个专题培训计划,每年开展专题培训。
12.强化军地人才支撑。鼓励聘请军代表(含退役)或军工专家作为企业发展顾问,经确认后,聘任期内给予聘任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鼓励工业信息化发展
13.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对首次购买云服务的工业企业,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上云上平台”服务费的25%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以5G技术改造生产现场网络和系统,每个项目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列入工信部、省工信厅应用标杆和典型案例(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4.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推广应用。对本地新建运营的行业(区域)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在市级认定基础上,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我县新设立的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推广中心、安全运营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在市级认定基础上,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15.推进软件信息服务业发展。对获评市级优秀软件产品、优秀应用解决方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取得信息系统业务安全服务资质1~3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万元、7.5万元、5万元奖励。
五、推动绿色工业发展
16.支持企业节能技改。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技改项目,年节约1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节约每吨标准煤2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奖励累计不超过7.5万元;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年可节约1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节约每吨标准煤2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奖励累计不超过5万元。
17.倡导循环绿色发展。对首次列入市级以上循环经济示范点的企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列入省级绿色制造体系(绿色工厂、绿色矿山、绿色供应链等)的企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实施“一企一策”
18.实施“一企一策”。对投资强度大、产值回报高、带动能力强的工业企业或重大工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具体奖励措施和补助政策一事一议。
七、附则
1.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政策措施出台前未兑现的补助或奖励按武政文〔2019〕106号文执行。
2.同一企业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条款政策奖励的,可叠加享受;同一条款政策规定有不同档次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本政策措施所指的设备投资额为不含税金额,有关“首次”“新增”“新认定”是指本通知发布当年起开始计算。
4.本政策措施每年奖补资金总额控制在1500万元以内。
5.本政策措施由县工信科技局、财政局、科协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由县工信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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