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工业经济领域数字化改革,深化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2.0版,着力以数字化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落实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全面推进产业数字化
(一)鼓励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
1.企业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投入5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投入10万元以上,经市数字化转型专家委员会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按其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投入30万元以上,经市数字化转型专家委员会认定为市级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的,按其投入总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分别另行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奖励;当年列入省“未来工厂”培育企业名单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评定为省“未来工厂”的,再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绍兴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分别另行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应用
5.健全完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助力建设“产业大脑”。鼓励建设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列入省级创建名单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先行奖励50万元;通过省级验收后,再奖励200万元;对省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超过100家的,另行给予相关平台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建设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当年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先行奖励50万元;通过省级验收后再奖励20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企业级(包括特定环节型等)工业互联网平台,当年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先行奖励20万元;通过省级验收后再奖励100万元。对认定为绍兴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6.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应用,对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给予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积极鼓励工业软件APP化,当年首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项目或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推进创建两化融合试点示范
7.对当年列入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奖励20万元。
8.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云上企业、大数据应用等)试点示范的项目,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四)加快园区(平台)转型提升
9.鼓励开发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统称为“园区”)等创建省数字化示范园区,对当年认定为省数字化示范园区的,给予园区管理机构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10.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当年完成整合提升并通过绍兴市验收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优秀等级的,再奖励10万元。
11.加快小微平台建设,当年获评省级制造业小微企业园“亩均效益”领跑者、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奖励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当年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实现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平台),仅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列入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窗口平台,省经信厅考核为优秀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评为绍兴市特色产业园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奖励20万元。对当年评为绍兴市数字化示范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奖励10万元(同年被评为省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按从高不重复处理;已被评为省数字化示范园区的,不再享受政策奖励)。对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一次性奖励园区建设开发主体或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
(五)加大智能装备应用力度
12.对企业实施工业投资项目(须统计入库),当年购置的全新单台(套)达到1万元以上且设备实际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按审计后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达5000万元以上,按11%给予奖励;达1亿元以上的,按16%给予奖励。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的,按照购置机器人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当年设备投入、工业机器人和智能装备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10亿元以上统计在库工业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13.对美丽珍珠行业企业当年购置珍珠自动分拣机、珠宝首饰3D打印机等智能装备达到2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4.对铜材精密制造及其他行业企业当年购置智能装备达到1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单台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强化智能制造示范引领
15.推进袜业集群新智造试点。
(1)对时尚袜艺企业当年购置织缝翻一体袜机、自动包装机、自动缝头翻袜一体机等智能设备,且被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上述智能设备达30台以上的,按用于数字化改造的智能设备实际投入的25%给予补助;达到100台以上的,按35%给予补助;达到200台以上的,按4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时尚袜艺企业当年购置其它自动化袜机200台以上,且被认定为市级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按用于数字化改造的自动化袜机实际投入的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专业机构对袜业企业(含袜子、袜业原料、袜业装备生产企业,下同)开展诊断,诊断报告经专家评审符合要求,且协助企业完成企业智能化线上自诊断,但因被诊断单位自身客观原因未实施的,每个诊断报告奖励5000元。
(3)当年袜业企业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增加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增加奖励25万元。当年主导制修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每项增加奖励20万元。
(4)对袜业企业研究开发袜业原料、袜业装备、功能袜子等高技术含量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当年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每只增加奖励3万元,被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及绍兴市首台(套)产品的,增加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当年袜业企业通过认定的浙江制造精品、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增加奖励10万元。
(5)支持研发平台创建和产品技术开发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研发机构(工程试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增加奖励20万元、5万元、1万元。
16.列入国家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名单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核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奖励10万元。列入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名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列入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10万元。
17.当年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列入省“十百千”重大制造业项目的,奖励10万元。
18.当年认定为绍兴市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核心部件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当年同一型号产品被认定为省内及以上首台(套)产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当年认定为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与省级奖励不重复),其中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给予减半奖励;当年列入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新产品(技术)的,每只(项)奖励3万元;当年列入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制造业、建设行业和高技术服务业)、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牵头单位、绍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制造业、建设行业和高技术服务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制造业、建设行业和高技术服务业)评价为优秀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七)推动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19.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绍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光华龙腾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的企业,奖励5万元。支持诸暨2025创意产业园推进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当年园区入驻设计企业保持在20家及以上且合计设计服务开票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园区80万元的基础运营服务奖励。
(八)推进历史经典产业数字化发展
20.对当年列入工信部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珍珠)企业年营收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销售1亿元到3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5000万元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绍兴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6万元,省级分别奖励0.8万元、0.6万元、0.4万元,绍兴市级分别奖励0.6万元、0.4万元、0.2万元,同一作品“就高不重复”奖励,更高一级获奖补差额,集体作品由第一作者领取奖励。
21.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对经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县级工业行业协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九)培育亩均效益“领跑者”
22.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绍兴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绍兴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园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发力推进数字产业化
23.对2018年以来注册成立且列入《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浙经信电子〔2018〕201号)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当年度计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24.对当年计税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其当年新增计税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25.对集成电路企业,参照《绍兴市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绍政办发〔2021〕6号)执行。
26.支持软件企业壮大,对通过省软件行业协会评估,且纳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年营收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7.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类(包括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软件、大数据等)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28.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29.对企业研发的射频芯片及器件、中高频器件、全制式多通道射频单元、微波器件、天线和光器件、光芯片、光模块等产品,为5G设备厂商量产配套,且年销售首次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企业生产的小基站和微基站、高端光通信产品、网络产品、光模块、光芯片等5G核心设备进入电信企业集中采购名录,且全年销售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鼓励开展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试点示范,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项目,或实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验收后按信息化投入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培育引进数字化工程服务公司
30.引进和鼓励本市企业整合资源设立数字化工程服务公司(机构),为我市传统产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当年完成改造市级数字化车间3个以上的,经市数字化转型专家委员会认定,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31.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信息工程服务公司或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工程服务公司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2.专业机构对我市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的,诊断报告经专家评审符合要求且由该专业机构对被诊断单位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每个诊断报告奖励5万元。
四、保障专家智库有效运作
33.继续保障市数字经济促进会和数字化转型专家委员会有效运作,每年安排15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宣传、培训、考察、咨询诊断、评审、展览展示及智能化水平评估等活动的开展,及时了解行业发展最新动态,推进我市数字经济发展。
五、深入推进绿色发展
34.当年企业绿色制造集成项目获得国家专项资金的,给予20%的资金配套。当年获得国家、浙江省绿色制造类(绿色工厂、绿色制造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命名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绿色设计产品命名的奖励25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绿色制造类(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命名的奖励5万元。当年完成水平衡测试验收的奖励3万元,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再奖励8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开展全域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转型提升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并列入诸暨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经验收评估通过,淘汰设备资产净值评估在20万元以上的,按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其他
35.本政策奖补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和其它省级专项资金,二是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36.企业申报本政策前必须承诺允许市、镇乡(街道)有关政府部门组织行业内外企业现场参观,以发挥其示范效果。
37.本政策中涉及的设备投入及数字化改造、智能装备、工业机器人等的认定及咨询诊断报告评审等,由市经信局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予以认定。
38.本政策奖励企业不受规上规下(限上限下)、亩均效益评价(但D类除外)及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限制(第12条中设备投资奖励除外,但新办企业或企业新上工业投资项目的不受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限制)。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奖金(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处理。
39.当年出现重大环境保护、重大税收违法、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逃废债事件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涉及欠贷欠息(由市人民银行、金融办、风险办审核确定)、涉金融严重失信(由市信办审核确定)的企业,相应政策暂缓兑现。
40.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1年度所发生的涉及各类奖励奖补的事项可参照本政策执行。《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数字化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办〔2020〕23号)、《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关政策条款修改的通知》(市委办〔2020〕66号)自本政策意见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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