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工业底盘,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新兴产业能级,提高产业科技创新水平,筑牢“建成中心、挺进百强、谱写新篇”工业硬支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进规”“稳规”
建立“进规”企业培育库,支持“新进规、小进规、改组进规”。对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进规”当年奖励8万元,“进规”满 2 年后奖励 10 万元,“进规”后连续3 年营业收入增速在 15%以上,奖励 10 万元。
二、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对年入库税收首次突破 2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
对当年产值增速排名全市前5 位和当年产值增量排名全市前 5 位且年产值过亿元的工业企业,按年度给予单个企业20万元奖励。
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开展整合重组,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链领航企业;对整合重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中介费用,按中介费用的80%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整合重组过程中发生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助额度。
三、加大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力度
对当期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500 万元以上且生产性设备(含工业软件)投资额达 1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生产性设备(含工业软件)投资额达1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5000 万元以上且生产性设备(含工业软件)投资额达 2000 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分别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6%、8%、10%分档择优给予不超过500 万元的补助。
对实施智能化改造,总投资额不足500 万元,但工业互联网平台投资额达 100 万元以上的产业数字化技改项目,按照工业互联网平台投资额的 5%给予补助。
实施迁建、扩建的重大技改项目,比照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四、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对年销售收入 5000 万元(含)以下、5000 万元至2亿元(含)、2 亿元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 5%、4%、3%以上的部分,分别按实际支出的10%、5%、5%予以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补助。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企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标准购买科技成果、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发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补助。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
支持重大装备首台(套)、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等重大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大对我市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关键核心技术的政府采购力度。
六、支持科技人才引进
鼓励企业聘用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担任科技副总,对聘用科技副总并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对考核合格的麻城市级及以上科技特派员按照每人每年 1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为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公寓,优先保障人才居住用房。对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湖北省“百人计划”的用人单位,分别奖励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
七、鼓励品牌创建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50 万元、20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60 万元、40 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互联网+制造业”融合领域、制造业“双创”领域、“两化”融合试点示范的企业(项目),分别奖励30 万元、20万元;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贯标的企业奖励30 万元。
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绿色工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首次入选省级“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等科创“新物种”的企业,分别奖励30 万元、50 万元、80万元、100 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黄冈市级、麻城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3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50 万元、20万元。
对主导、参与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3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参与制定、修订一项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8 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参与制定一项湖北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 万元的奖励。
八、加大企业上市奖励
按照省、黄冈市、麻城市三级奖励措施同步兑现上市奖励。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按照报辅备案登记、辅导评估验收、上市发行分阶段奖励100 万元、300万元、6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上市并将募集资金80%转入本地、企业“买壳”或“借壳”上市并将壳迁回本地的一次性奖励800 万元。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 万元,北交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 300 万,成功转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的按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差额部分。
九、加大服务企业力度
设立企业培育专项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企业在政策宣传咨询、企业家培训、“进规”辅导、技改诊断、高新咨询、发展规划等方面提供免费服务。
十、强化资金保障
建立财政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设立3000 万元的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在年度财政预算和上级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兑现实施奖励政策。
石材企业支持措施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城市推动石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麻城市促进石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麻办发〔2021〕21 号)执行,上述文件未涉及到的奖励措施按本文件执行。
本措施规定奖项,同一企业同一类别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对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或荣获国家特殊荣誉称号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别奖励。
本措施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和经信局承担。
本措施有效期 2 年,2021 年1 月1 日以来符合本措施规定奖励条件的,参照本措施执行。市科技和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奖励措施兑现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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