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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宁乡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宁乡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发布日期:2025-03-26 09:36浏览次数:

长沙市宁乡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宁乡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宁乡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锚定“工业强市、幸福宁乡”发展定位和“建设省会副中心、挺进全国前十强”发展目标,纵深推进“双十双百双千”工程,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助力长沙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全力打造国家先进制造业高地示范区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转化区,奋力跻身全国县域经济的“领头羊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助力工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

(一)企业上台阶奖。对年产值首次过10亿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家;对年产值首次过20亿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家;对年产值首次过30亿元的企业,奖励30万元/家;对年产值首次过50亿元的企业,奖励50万元/家;对年产值首次过100亿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家;对年产值首次过200亿元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家。年产值每增加100亿元,奖励增加10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奖励金额的50%由获奖企业用于奖励精英管理团队个人(精英管理团队获奖个人名单由企业确定,原则上不突破企业高管团队)。(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融资补贴。对于当年度有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设备更新及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对企业一年期(含)以上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给予贴息,贴息期限1年。企业计入可予贴息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年度设备投资的2倍,且不超过贷款总额,单个企业每年可申报1次,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中央、省、市各级技改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三)新增入规奖。对当年新入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家。获得过本级入规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四)工业品牌奖。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评国家重点“小巨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通过国家、省认定的“智能制造”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质量品牌标杆(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对获评湖南省数字化转型标杆的企业,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五)评选“杰出企业家”及“优秀企业家”。根据企业规模实力以及主要经营指标情况,对在产业链带动、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新的重要作用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总裁),并在该企业担任此职务2年以上,可评选为“杰出企业家”(每人最高奖励20万元)或“优秀企业家”(每人最高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或企业家3年内不重复评奖,年度评选共计不超过10人。(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成果转化

(六)科研平台建设奖。对新获批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及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对进入宁乡市中试基地培育名单且被新认定为国家、省、长沙市级中试基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支持中试基地运营与设备开放,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共享开放仪器设备服务性收入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七)核心技术攻关奖。鼓励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长沙市“揭榜挂帅”“十大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项目。对当年独立或牵头获得国家技术发明或科学技术进步特等、一等、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独立或牵头获得省技术发明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二等、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3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1万元;对当年完成技术鉴定,经国家、省权威部门进行登记后,按照国际领先与先进、国内领先与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每项,单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八)成果落地转化奖。深入实施“科创桥”计划,常态化开展各类科技成果对接及路演活动。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在校学生(含博士、硕士)、毕业三年内创新创业团队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近两年内完成注册及正常办公、具备一定科技含量且对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企业,支持10-20万元,每年重点支持不超过10家,企业注册两年之内,形成的产品或服务性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支持企业主动吸纳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按单项成果年度累计实际支付额的2%进行奖励(与上级政策不重复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九)技术合同认定奖。对我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合同经长沙市技术合同登记点认定后,按其年度累计登记合同成交额的0.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备案,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工作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完成上级下达的合同成交额任务,按其年度累计登记合同成交额的0.05‰给予奖励,每家科技服务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未完成全市总任务的,按完成比例折算兑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十)“科创桥”人才服务奖。持续实施“科创桥”人才计划,每年选派“科创桥”人才库专家不超过20人到工业企业一线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根据其服务及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每人每年奖励不超过2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三、附则

(一)根据《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对存在违反税费征缴规定并被依法查处查实的,取消当年奖补支持;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环保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企业,实行当年“一票否决”。

(二)本措施由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牵头单位要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申报流程、责任科室和联系电话,确保落实到位。本措施第1-5项由市工信局牵头认定,其中第1、3、4、5项为“免申即享”,第2项由市工信局联合市财政局牵头组织申报认定;第6-10项由市科技局牵头认定,其中第6项“平台奖励”、第7项“技术发明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创新创业大赛奖励”为“免申即享”,第6项“共享服务奖励”、第7项“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奖励”、第8项、第9项由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牵头组织申报认定,第10项由市科技局联合市委组织部(人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牵头组织申报认定。奖励、补贴资金由各牵头单位和市财政局核定、公示,市财政按年度统筹予以安排并负责监管和绩效评估。

(三)本措施所涉及的奖补资金,园区企业由市本级财政与园区财政分别承担40%和60%,园区外企业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同一奖项上级有奖励资金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新增入规奖除外)。

(四)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市已出台的工业、科技类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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