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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5-03-18 09:39浏览次数:

可克达拉市"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管理师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印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21〕9号)设立,每年由师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2000万元,用于师市工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在执行中与师市出台其他奖励政策文件配套执行,在有效期内的同类型产业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及其经营者,不在本政策享受范围。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公正、公平、规范、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师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有示范效应、带动作用的项目和企业。重点支持方向:

(一)支持“十四五”期间师市工业行业重点培育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及食品加工业、酿酒产业、煤电产业、化工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生物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纺织服装等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产业链延伸的企业等。

(二)支持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企业进行“智改数转网联”,支持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智能化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绿色循环发展、节能降耗的技术改造产业项目。

(三)支持现有企业做精做强,促进资源集约、企业集群、产业集聚,推动研发创新、技术创新、治理能力提升。

(四)对师市工业发展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产业受市场、政策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出现较大波动时,师市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请“一事一议”项目,给予相关政策或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采取资金奖励、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一)支持重点产业引进。自2024年1月1日起新投产的电子信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和重点培育的项目,按项目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实行贴息,额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同一法人企业连续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改增效。自2024年1月1日新投产的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符合第四条重点支持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实行贴息。额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同一法人企业连续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自2024年1月1日起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认定为新疆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兵团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研发创新。自2024年1月1日起企业每主持起草一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实施,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每获批建立一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建站(室)奖励。

(五)支持企业做精做强。自2024年1月1日起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治区(兵团)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第一次复审成功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治区(兵团)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再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支持服务平台建设。自2024年1月1日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自2024年1月1日起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兵团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兵团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师市商事登记、纳税、入统、财务独立核算且管理制度健全,按要求连续报送相关报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的工业企业和服务平台。

(二)新建产业项目和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贴息,需提供企业贷款合同、金融机构开具的年度利息支付凭证和项目建成后相关实物量印证材料。

(三)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新疆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兵团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公告或认定文件。

(四)申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治区(兵团)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奖励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公告或认定文件。

(五)申报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励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公告或认定文件。

(六)申报国家和行业标准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法定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任务书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通知文件。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文件。申报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布的文件。申报院士工作站奖励的企业,需提供自治区科协审核批准文件。

(七)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兵团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兵团制造业数字化标杆企业,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公告或认定文件。

第七条  开发区、团场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企业申报,同时对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行文报师市工信局。师直属工业企业可直接向师市工信局申报。

第八条  师市工信局对通过初审的单位组织复审,师市工信局会同师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和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择优筛选评审。

第九条  对通过复审的项目,师市工信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会研究。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在项目投产建成之后,按照专项资金办法申报流程进行审核认定,按《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师市发〔2021〕3号)分配,师市工信局提出分配方案报财政局,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各单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12月以前组织1次,由师市工信局以文件形式向各开发区、团场、师直属工业企业发布通知,当年完成资金审批和拨付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开发区、各团场、师市机关部门应严控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师市工信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申报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及时向工信局报送资金使用成效。

第十三条  师市财政局、审计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对财政局、审计局及项目主管部门依规依纪履行监督职能。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纪依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师市工信局、财政局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2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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