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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4-12-09 09:52浏览次数:

滨州市滨城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推动我区工业企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原则

立足我区现有工业经济资源禀赋和基础条件,扶持做大现有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以产品创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为目标,鼓励和引导企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实现全区工业经济绿色低碳发展。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技术改造设备更新。鼓励工业企业围绕设备更新、节能节水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工艺优化与质量提升、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建设以及应用基于工业互联网改造实施的项目加大技改投入,对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已列入工业技改投资统计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按照认定的发票金额不高于1%进行一次性奖补,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工业技改项目,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只享受一项技改政策支持。

(二)智能化绿色化体系建设。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工业企业升规纳统。强化育苗扶壮,加快壮大规上工业企业群体,持续为工业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单个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企业退库再次升规纳统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四)高成长企业培育。扶持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优质企业发展。对当年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市级“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入选国家工信部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当年新获得滨州市金狮、银狮、铜狮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五)创新示范载体认定。着力培育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对当年首次认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优选两家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奖励1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省级、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金、银、铜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多个奖项的同一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的最高标准给予补助。

(六)促进5G融合应用发展。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5G应用类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建设山东省工业大数据中心并验收达标的项目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列入统计范围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企业退库再次升规列统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对年营收增速超100%的规模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规模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规纳统、增速超越及收入突破三项奖励不重复获得,同时满足条件则按最高奖励发放。

(九)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当年首次通过工信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培育并认定的山东省数字经济“晨星工厂”企业、试点园区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于次年一季度集中兑现完成。企业同一年度成功申报国家、省、市级同一项目时,只能享受奖励中最高的一项。

(二)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本意见规定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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