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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谷城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22-06-25 09:13浏览次数:

襄阳市谷城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2021〕11号)和《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全市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襄发〔2021〕13号)、《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襄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创新型县、襄阳区域创新中心建设为载体,加快传统制造业重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把技术改造作为提升工业投入强度、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快推进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为重点的企业技术改造,不断提升产业能级,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我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在“十四五”期间建成全省工业强县、冲刺中部县域经济100强提供强力支撑。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要求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有关标准予以支持。其中,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支持,每个企业当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5%予以支持,每个企业当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乡镇、开发区)

2.支持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由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等重大科技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予以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省市选派的科技副总,完成合作协议条款的,连续两年每年度给予4万元资金补助;鼓励支持企业自主从高校、科研院所聘用高层次科研人才担任总工程师、技术总监、科技副总,经县科技经信局确认选聘并达到绩效考核标准的,连续两年每年度给予4万元的资金补助(同一人兼任不同企业的科技副总不重复享受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开发区)

3.支持新型创新平台建设。对企业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的,包括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工业设计中心等,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科协)

4.支持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孵化器当年新增企业数达到20家以上的,给予该孵化器3万元奖励;新增企业30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一家给予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二、加速产业动能转换

5.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搭建谷城县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企业上云,大力支持企业进行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建设智能化、数字化工厂,提升智能制造和数字化管控能力,对企业部署运用ERP、MES等系统,经县科技经信局组织专业机构验收的,每家企业补贴2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6.支持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创建。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包括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双创”平台(企业)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上云标杆企业等,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7.支持工业企业技改提质。对企业技改项目两年内建成投产累计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且设备属国际国内同行业领先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其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当年完成设备投资500万元(含)以上,当年据实奖补;两年内累计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的,可在竣工投产后一次性奖补。(享受一事一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建设期内不再享受此政策。)(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8.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当年实际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和水污染防治、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新建循环经济等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享受一事一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建设期内不再享受此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节能(节水)试点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

9.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获得湖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 县科技经信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0.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企业转移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并形成生产能力的,每件给予3万元的补贴。鼓励申报专利奖,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当年认定为湖北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补助经费5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

11.鼓励知识产权示范建设。开展企业发明专利“扫零”行动与专利“倍增”行动,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信部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开发区)

12.鼓励发明创造。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应用的每件奖励1万元,国外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3.鼓励企业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长江质量奖、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按主办单位颁发奖金额度的2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襄阳质量奖、襄阳质量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省级工业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工信部、湖北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进入国家、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工业遗产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培育有实力的企业梯队

14.引导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工业企业进规入库,每新进规1家工业企业奖励15万元,分两次兑现到位,“进规”当年兑现11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企业成长工程服务建设;“进规”满两年未退规且正常纳税兑现剩余4万元。对年入库税收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实缴额度),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入围中国制造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入围全省工业企业100强、全省民营企业100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15.支持链主企业供应链体系本地化建设。支持资源再生利用、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纺织服装、轻工食品饮料、绿色建材、电子信息、现代化工等产业链链主企业建立本地供应链体系,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带动作用,年新增本地配套额每超过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6.大力培育高新产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服务,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申报并通过襄阳市高企初审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申报经费补助,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的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科技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000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对固定从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R&D 经费投入、研发人员占比、高新技术增加值等指标统计的人员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工作补贴(已享受统计补贴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乡镇、开发区)

17.支持企业加速上市。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境外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

18.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发展。对新获得军品科研生产资质、保密资质和获得订单且当年配套军品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加大工业发展要素保障

19.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参展活动,对其发生摊位费,给予1万元补助。(县内同类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助。)(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

20.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现有企业“零增地”技改(改建、续建、扩建)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条件下, 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超过15%,增加建筑面积部分在谷城经济开发区区域内不另增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开发区以外实行“先征后补”措施。“增地”技改(改建、续建、扩建)项目,达到规定投资规模、强度的,其用地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县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县招商服务中心、县应急局)

21.鼓励企业实施标准提升行动。鼓励企业参与本行业各类标准制定(修订),对工业企业承担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工业企业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

22.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培育行动。对首次国家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对首次省级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首次省认定的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隐形冠军科技小巨人、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工业企业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10万元。对工业企业新注册认定的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商标、产品有效期满后再次获得同级商标的,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

23.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县政府设立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各类奖励和补助总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或补助,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按比例进行奖励、补助。(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

五、附则

1.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政策由谷城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承担。

2.因各级政策调整或新设立的试点示范称号、创新创业平台称号等,参照原同类标准执行。

3.县内同类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4.以上各类奖励和补助以有效证书、文件、实物、投资票据等为依据,由收益主体申报,主管部门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审核,县政府审批兑现。

5.《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谷城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谷政发〔2018〕2号)中有关科技与工业的奖补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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