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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屏南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屏南县促进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24-03-25 08:20浏览次数:

宁德市屏南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屏南县促进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及省市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促进我县民营企业发展,根据《中共宁德市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一)放宽民营经济准入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参照省、市做法最大限度对民营经济开放。鼓励民间资本大力发展养老、医疗、教育、文体等事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激发民间有效投资。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局、教育局、文旅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鼓励民企参与国企改革。及时发布鼓励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改组的项目信息。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经济与国有资本共同设立发展基金。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供销合作社,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开展一流营商环境对标活动,深化行政审批和执法制度改革,规范压减行政审批前置事项,清理一批不符合当前发展实际、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性文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审改办)、司法局;

配合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场监管局、物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接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等政策措施,相关税费在规定幅度和许可范围内原则上降到法定税率、收费标准最低水平,推进实质性减税降费。及时兑现落实上级出台的关于现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缴纳等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但最低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税额标准下限。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国家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执行,除赔(补)偿性质外的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零收费”。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物价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降低民营企业用电成本。落实电力直接交易、丰弃水期电价等用电政策,扩大电力直接交易参与范围和规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落实输配电价方案,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力争实现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物价局;

配合单位:国网屏南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和评估价执行,并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鼓励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多层厂房需要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根据“三旧”改造政策,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可享受一定年期内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对高效利用土地的制造业企业给予奖励,亩产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高于全县同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平均值50%或高于1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超额部分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30%资金奖励;高于全县同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平均值100%或高于15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超额部分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50%资金奖励;符合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土地集约利用要求、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应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减轻社保缴交负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民营企业社保缴交基数,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除“僵尸企业”外,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符合条件的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税务局;

配合单位:宁医管中心屏南管理部,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积极盘活困难企业闲置资产。根据财力情况,积极支持县土地收储中心和其他国有企业采取市场运作方式,收购困难、低效企业闲置资产,进行盘活利用,提高民营企业资源配置效率。回收方式为出让期在5年以内的土地资产按原价收回,出让期满5年的土地资产按市场评估价收回,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按中介公司评估价予以回收;机器设备按中介公司评估搬迁损失与误工损失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同时对相关企业的财务成本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给予一定的补偿。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破解企业经营难题

(一)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做到不减少信贷规模、不釜底抽薪、不提高续贷门槛、不随意抽贷、不随意压贷,力争年度贷款实际增量10%以上,力争中小微制造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整体贷款增速水平。鼓励金融机构拓展股权、债权融资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平均利率要有明显下降。严格落实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普惠贷款“两增两控”目标任务〔“两增两控”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

牵头单位:县人行、银保监办;

配合单位:县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发挥应急保障资金作用。完善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加快周转周期、次数,推广“无间贷”“无还本续贷”“小微快贷”,加大对民营企业“过桥”转贷支持。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人行、银保监办、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推动产业基金发挥效用。积极对接宁德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技改基金等产业基金,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基金盘子。发挥县域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的作用,进一步扩大对企业技改、品牌争创的扶持、激励、引导。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人行、银保监办、金融办、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完善屏南县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建设,持续推行企业白名单制度,加快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切实解决政银企间信息不对称、企业信用不健全的问题。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公安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县法院,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税务局、人行、银保监办、国网屏南供电公司、屏南中闽水务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解决历史遗留权属问题。针对不动产登记问题,对企业未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许可手续未批先建,但符合建设工程规划,经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依法依规准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企业用地问题,在符合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处理后按照相关程序给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协助解决用工困难。在工业集中区周边原则上以成本价建设符合用地、规划等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通过租让等形式解决员工居住与购房困难;给予企业定向生教育和生活补助,对于我县重点规上企业签订定向生协议并承诺服务五年以上的学生给予中专、大专、本科每年度2000元、3000元、4000元的财政补助,由受益财政从相应企业每年缴纳的税收增量构成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安排;在员工集中区域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文体活动设施,丰富员工的组织和业余生活;由县教育局根据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员工子女入园入学。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住建局、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培育壮大民营经济

(一)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年终经县发改、工信、统计部门考核认定,当年新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及个体给予奖励。其中,给予成长型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给予新增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奖励所在乡(镇)政府或服务企业的相关单位1万元。当年度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以统计平台反馈提供的企业名录库为准。对已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国有企业和水电企业)年产值、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国有企业)年营业额、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不含国有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年销售额增长5%-10%(含5%)、10%-20%(含10%)、20%(含20%)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销售额的年增长数据以统计平台提供的数据为准。上述奖励由受益财政从相应企业每年缴纳的税收增量构成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安排。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发改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行业商(协)会、企业参加“宁德品牌海丝行”等国家和省级组织的外贸展销与宣传活动,给予公共宣传和商务对接活动相应补助;推动“生产基地+电商”生态圈发展,支持企业开展新零售业务,按照《屏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屏政综〔2016〕200号)对相关企业给予补助。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协会、商会。

(三)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国家、省里关于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科技创新券补助、民营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增量部分绩效奖励等科技惠企政策,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受益财政纳入预算安排。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的、省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科技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具体困难,采取“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等方式帮助解决。支持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挂牌交易,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成功的,除获上级奖励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股票成功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除获上级奖励外,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在主板上市的,除获上级奖励外,一次性奖励250万元;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市场成功挂牌上市,除获上级奖励外,一次性奖励60万元;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或企业总部迁至我县并实现上市目标的,参照上述政策执行。此项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予以另行单列安排。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人行、银保监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支持企业购买服务。鼓励中小微企业向专业机构购买服务,对企业购买的管理咨询、创业服务、技术创新、信息化服务、法律服务、财税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有成果并经实践检验,确有成效,且单笔服务费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实际购买服务支出的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局(科技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大カ培育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在正式交地后6个月内动工建设、18个月内建成投产、投产后12个月内产值达1亿元以上,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主营业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构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按30%奖励给企业。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加大民营企业兼并重组的奖励力度。对两家及以上的企业实施重组且被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以原有企业重组上年税收(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构成县级收入部分为基数,连续3年给予新增部分的50%奖励。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

配合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一)支持专精特新。引导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发展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单项冠军,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除获上级奖励外,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除获上级奖励外,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除获上级奖励外,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的企业,除获上级奖励外,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鼓励技术改造。支持民营企业实施高科技的技术改造如:机器换工、智能制造等,对采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业和新标准实施技术改造且设备投资额50—100万元的工业项目(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或补助;投资额达100万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按项目设备投资额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超出上述设备投资标准上限的工业项目(企业)帮助争取省级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局(科技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推进两化融合。加快工业企业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建设,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局(数字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引导技术创新。鼓励和帮助企业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牵头单位、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并争取省级资金支持。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优化发展平台。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各类重点实验室、科研中心,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新获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除获上级奖励外,县人才专项经费给予50万元配套建站补助;对经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除获上级奖励外,县人才专项经费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部)级15万元配套补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示范站,除获上级奖励外,县人才专项经费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配套补助;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中心,除获上级奖励外,县人才专项经费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5万元配套补助。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一)强化工作协调指导。成立屏南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国家、省、市、县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政策的落实,研究协调全县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县工信局。建立和完善县领导挂钩民营企业制度,积极回应企业提出的诉求,研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法治保障,充分发挥“企业法律服务部”作用,加大“企业法律服务部”宣传,开设法律服务热线,畅通企业反映诉求渠道,整合全县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提升法律服务水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执法、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注意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除涉及重大违纪案件查处、安全、环保、食品药品、税收等法定的必要性检查事项外,一般情况不对民营企业额外检查,给企业“宁静时间”生产经营,不得随意要求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陪同调研检查。

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

配合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人才服务保障。每两年评选一次屏南县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对入选市级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自然授予县特支人才称号。被评选为市级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由市人才专项经费给予8万元奖励;被评选为县级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由县人才专项经费给予4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本措施适用于在屏南县域内注册独立法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予以贯彻执行,同一项目奖励或补助除专门规定外遵循从优且不重复享受原则。

本措施所涉及奖励或奖补资格认定年限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施行。

本措施由县工信局解释。

屏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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