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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东至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东至县质量提升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17 14:08浏览次数:

池州市东至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东至县质量提升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至县质量提升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池秘〔2019〕66号)、《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质量提升奖励若干政策的通知》(东政办秘〔2021〕127号)、《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东政办〔2021〕9号)、《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东政办秘〔2022〕67号)、《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东政办秘〔2022〕85号)、《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东政办秘〔2023〕42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县级质量提升发展专项基金,基金规模为1000万元,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由各政策执行部门在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质量强县创建,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品牌升级、质量提升、质量创新、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建设质量人才队伍,开展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和各类表彰奖励等。

第二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标准化建设。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标准正式发布后,对标准起草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8万元、3万元;对参与标准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3万元、2万元。对新获批准承担全国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含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0.5万元。对首次获评全国、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或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AAAA、A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认定过程中,按最高类别给予奖励。对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建设。对新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且检测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且检测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ISO9000、建设施工、汽车、医疗器械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技术创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政府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信或科技部门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本县落户)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个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机构一次性奖励。对在县离岸科创中心孵化的企业或企业市外科研机构孵化的项目投产达效,按每年县内实际缴纳税收达100万元以上,按10%比例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部门:县科经局)

第四条  推进质量品牌升级。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池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包含个人奖)。承担并通过创建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产业品牌提升示范区,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主体20万元、10万元奖励。被评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省 级新产品”,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1万元;对参加“精品安徽”等央视宣传推介的制造业企业,按其宣传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企业以自有品牌产品首次进入国内百强连锁商业超市且在该商业超市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的,经县科经部门认定,每进一家商业超市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全国“专精特新小巨人”,以及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包括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科经局)

第五条  支持工程质量升级。我县建筑业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主承建的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第六条   支持服务质量升级。成功创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通过评定验收的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按每间客房1万元、0.5万元、0.3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新评定为“池州十佳特色民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入选特色美食村的,按省级、市级、县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入选安徽省“皖美好味道 百县名小吃”一百道菜肴(小吃)的,每道奖励0.3万元;对入选“池州十佳名小吃”、“东至十佳新农家美食”品牌的菜品,每道小吃、菜肴各奖励0.2万元。成功创建国家 AAA级、AA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在国家和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分别按国家级4万元、3万元、2万元和省级3万元、2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县文旅局)

第七条  加强知识产权创新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和服务。

(一)支持知识产权创新创造。新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对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5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1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一次性奖励1万元(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3万元)。对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主体奖励5万元。

(二)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试点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中国专利优秀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对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经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本县专利权人维权胜诉的,给予2.5万元的奖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归还的,给予利息1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15万元;对企业通过担保取得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企业担保费5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5万元;对质押贷款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2万元。

(五)发展知识产权服务。发明专利托管工作成绩突出的中介机构,托管专利达1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失效率为零的,当年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5%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同一年度内与前款不重复享受。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高新技术产值年增幅达30%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营收入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对帮助企业申报并成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本地注册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每成功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万元。(牵头部门:县科经局)

第九条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下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定召回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  实施人才引进战略。加大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和技术型急需紧缺型人才引进力度。培养质量管理和技术技能人才,实现规上企业、中小企业首席质量官聘任全覆盖,推动规上企业建立企业标准总监。(牵头部门: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条  推广群众性质量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广泛开展QC小组评选等质量管理活动,不断提升全员质量管理水平。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选,开展质量标杆交流活动,激发质量创新内生动力。(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科经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符合质量提升发展专项基金政策支持的项目,由项目实施组织向政策执行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材料。各政策执行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并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各政策执行部门研究奖补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免申即享”的项目资金兑付程序按照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各政策执行部门对各自分管领域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只用于开展质量提升相关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各政策执行部门要加强对奖励申报材料的审核,针对失信以及严重失信企业、相关成果无实际社会效应、弄虚作假、重复套领以及过度申报的行为,可予以否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其他涉及质量提升奖励文件中相同之处的,共同实施,不作相关废止,存在奖励项目与其它政策文件相同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予重复奖励。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和县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各牵头部门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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