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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月湖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月湖区鼓励工业企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02 09:27浏览次数:

鹰潭市月湖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月湖区鼓励工业企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

月湖区鼓励工业企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

鹰月府办发【202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工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工业强区”建设,鼓励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工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行稳走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鼓励工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奖项,用于奖励在工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月湖区企业。

第三条  月湖区鼓励工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奖项的申报、认定与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标准

第四条  奖励的范围:

(一)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对首次获评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首次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

(三)对获评国家、江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江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首次获得认定为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的企业。

(四)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首次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示范星级称号的企业。

(五)对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重大项目库并完成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且当年竣工投产的企业。

(六)对通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并获得二级(规范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级(集成级)、四级(优化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认定为智能制造标杆的企业。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在鹰潭市奖励3万元的基础上,由月湖区再奖励5万元,该项奖励分两年兑现。

(二)对首次获评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首次获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评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在鹰潭市奖励的基础上、月湖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在鹰潭市奖励的基础上、月湖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

(三)对获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江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江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评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在鹰潭市奖励的基础上、月湖区分别给予5万元(A级)、10万元(AA级)、15万元(AAA级及以上)一次性奖励资金;对首次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示范星级称号的企业,在鹰潭市奖励的基础上、月湖区分别给予2万元(一星级)、4万元(二星级)、6万元(三星级)、8万元(四星级)、10万元(五星级及以上)一次性奖励资金。

(五)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重大项目库并完成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且一年内竣工投产的,对项目实施期内固定资产投资所产生的贷款利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LPR)予以补贴,扣除市财政的补贴资金,剩余部分由月湖区补齐,市、区两级最高补助总额200万元,对企业项目期内采购设备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对通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并获得二级(规范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三级(集成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认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四级(优化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认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成熟度升级奖励资金不叠加,按标准补足最高奖励资金,扣除市财政的补贴资金,剩余部分由月湖区补齐。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月湖区工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奖励申请表,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免申即享。

二、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分别提供认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提供认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江西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家“两化”(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企业的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星级称号企业的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达到技改项目要求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相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佐证资料。

六、对通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等级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受理认定奖励程序

(一)企业于上半年申报成功且获得确认的奖励项目于当年年底前进行奖励发放;企业于下半年申报成功且获得确认的奖励项目于第二年6月前进行奖励发放。

(二)月湖区商务局对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再经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月湖区“工业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审定后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程序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申报的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受奖励的企业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工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奖项的,将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奖励经费仅用于获奖企业开展工业强区和创新发展活动。月湖区财政局、商务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由月湖区“工业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之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物联网终端产业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未涉及到的奖励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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